工人保护的灵活性

Georgia O'Keeffe(1887-1986),图 XIII,木炭纸本,61,9 × 47 cm,19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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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马库斯·奥里奥内 & 弗拉维奥·罗伯托·巴蒂斯塔*

对法律形式批判视角下劳动保障改革解读的贡献

介绍

1988 年的宪法压垮了军事独裁政权,自 1980 年代初以来,军事独裁政权已经摇摇欲坠,当时在 1979 年世界危机的推动下,其经济模式的衰竭开始逐渐削弱其仅存的政治支持。 产生这部新宪法文本的社会协商过程,增加了考虑不同有组织群体的需求的需要,众所周知,导致对各种权利的细致和详尽的承认,特别是那些被称为社会的权利,与有偿工作的条件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

由于权利保障的多重性引起了传统寡头的不满,自 1990 年代初以来,巴西经历了连续的宪法改革浪潮,并在 2017 年至 2019 年期间达到顶峰,其中最这一时期已知的最近和最彻底和最深刻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改革,在劳工改革方面由第 13.467/17 号法律和在社会保障改革方面由第 103/2019 号宪法修正案颁布。

关于此类改革的大量书籍和文章已经出版,其中有一个事实引起了很多关注:残害权利的改革必须重振潜在的法制社会主义和人道主义进步主义,即使是最挑剔的法学家也是如此。 . 如果共同点是必须抵制,那么在阶级攻势的背景下——因为这种改革的阶级攻势特征永远不会被否认——同样重要的是,永远记住抵制的保守性。 这就是为什么它的主要后果是难以避免的:一旦反对改革制度的斗争结束,改革终于全面实施,人文主义进步主义因它的版本而更新和膨胀,开始进行解释学微观实践-制度秩序内的阻力。[I]的

没有什么比这个姿势更保守这个命令了。 通过将争论的范围限制在资产阶级秩序的内部,斗争已经失败了。 相反,强加给自己的任务是将劳动和社会保障改革的过程置于法律形式批判的背景下,以促进克服生产方式的项目,这种生产方式不会以内部保守派对社会秩序的抵抗。资本主义制度。

因此,这就是本文的目标:在法律形式批判的背景下,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改革的定位做出一些贡献。 鉴于文章格式和文本大小的限制,显然不可能穷尽讨论,但如果文本至少设法转移,即使只是一点点,讨论的轴心就成功了改革的范围超越了内部保守派对法律的抵制。

为实现这一目标,有必要集中精力进行对话,自从巴西法律形式批判的伟大先驱马尔西奥·比尔哈里尼奥·纳维斯 (Márcio Bilharinho Naves) 提出以来,该对话指导了该领域的理论工作:阿尔都塞与Pachukanis,在 edelman 的调解下[II]. 再次,鉴于不可能穷尽这场对话,建议推进阿尔都塞国家意识形态机构理论的一些主题,以及它可以唤醒的一些最有问题的反思,目的是阐明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殊性历史的辩论,是帕丘卡式法律形式批判的核心概念,重点关注强制的经济或超经济特征——意识形态或暴力,使用阿尔都塞的术语——提取所固有的各种生产方式中的剩余劳动力。

有待发展的假设是,这种对意识形态与暴力之间平衡的阐述可以揭示资本主义边缘国家组织的特殊性,这些国家组织支持不稳定的社会立法改革运动,并且对它们的完美理解可以在政治进程中进行协作寻求生产方式的转变。 这是将占据文章最后一部分的辩论,将其引向结论。

路易·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理论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

自从 1971 年阿尔都塞从他的手稿中分离出一章 Sur la 繁殖 – 直到 1995 年才完整出版 – 并在杂志上发表 彭西 Idéologie et appareils idéologiques d'État[III],如果不把这篇文章作为一个中心的,尽管是对立的,参考来解决意识形态问题已经变得不可能,或者至少是鲁莽的。 因此,本文的发展必须从对他在那篇标志性文章中的论点进行调查开始。

阿尔都塞提出要超越他所谓的国家描述性理论[IV],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将国家等同于国家机器所遗留的那样,在理论中包括了他称之为意识形态的多种机器,留下了直到那时被定义为国家的东西,他称之为国家镇压机器[V].

在这些术语中,国家(镇压)机器包括政府、各部委、警察、法院、监狱等。 它通过暴力起作用,这不一定是身体上的,并且可以通过例如行政行为发生。 另一方面,意识形态国家机器(ISA)通常不通过暴力运作,而是在意识形态形式下运作[六]. 它们不能仅与国家机构相混淆。 阿尔都塞提供了这些手段的经验清单:(1)宗教; (2) 学校(公立和私立); (3) 家庭(也干预劳动力的再生产); (4) 合法的(属于两者); (5) 政治的; (六)工会; (七)信息(媒体); (6)文化(文学、体育、艺术等)。

虽然只有一种(压制性)国家机器,但存在多种意识形态国家机器。 (压制性的)统一的国家机器完全属于公共领域,而绝大多数意识形态机器属于私人领域。 尽管如此,从阿尔都塞的角度来看,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压制性)国家机器“通过暴力”运作,而意识形态机器“通过意识形态”运作。 重要的是要强调,这种意识形态或暴力的运作呈现出一种支配性而非排他性的观点。

这些电器具有“双功能”系统,具有主要功能和次要功能。 因此,(镇压)机器主要通过镇压发挥作用,其次是通过意识形态发挥作用。 相反,AIE 主要通过意识形态发挥作用,其次通过镇压发挥作用,即使是隐蔽的、神秘的 (ALTHUSSER, 1996: 115-116)。 作为一个更清楚的例子,与阿尔都塞本人在此处审查的论文中已经审查过的问题相关联,我们有学校、教堂和家庭采用的惩罚方法——身体纪律。

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一起出现的是“作为主体受到意识形态挑战的个人”的形象。 “意识形态”和“主体”的范畴是不可分割的[七]. 于是,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在受到资本主义法律形式的质疑时,遵从资本主义的指令,坚守自己的底线,并通过它承认彼此为主体,具有承认的意识形态功能。 个人作为主体也受到意识形态的质疑,主要是在基于他们的假设认识自己和他人的意义上。

现在,在特定时刻,不再可能摆脱这种通过意识形态做出的认识而作为个人发挥作用。 反过来,充当资本主义母体的意识形态是法律意识形态,它是在自由、平等和所有权人的概念中锻造的,自 Pachukanis (2017) 阐述以来已经揭开面纱。

阿尔都塞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理论的问题

阿尔都塞关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理论具有一种可以称为实验性的特征,尽管用一个非常不完美的比喻来说。 这种超越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经典范围的尝试无异于在黑暗中摸索。 因此,可以提出一些理论问题,其中许多问题没有明确的解决办法。 其中一些将在下面讨论,涉及国家机器配置中公共和私人领域之间的现有关系,以及它们与这些机器运作方式中意识形态与暴力分离问题的相互作用。 这一发展将与下一节中重新阅读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和超经济胁迫概念有关,为讨论外围资本主义国家在意识形态与暴力之间的平衡方面所表现出的特点奠定基础。

第一个问题涉及在阿尔都塞的理论中,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分离所占据的功能。 这是传统马克思主义的典型概念——实际上是从黑格尔主义借来的。[八] – 将国家视为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的镇压机器[九]. 因此,当阿尔都塞将镇压机构等同于公共领域时,因为它们仅限于法院、警察、监狱等,他为自己的理论假设了“公民社会”和“公民社会”之间充满表象的二分法的不足。 “状态”。 因此,值得质疑的是,是否有可能摆脱这种表象,认为镇压机器也可以像意识形态机器那样扩展到公民社会的私人领域。 在周边国家,这个问题将是根本性的。

即使没有实现上述进展,也必须质疑镇压机器是否基于意识形态。 如果阿尔都塞明确声明它们有效 主要是 通过暴力,优势思想也确实承认意识形态中也存在镇压机器基础的可能性。 在这种情况下,值得观察的是,国家对暴力的垄断——在这里是在其狭义的意义上——是否不再是资本主义的一种特定的意识形态假设,镇压性国家机器存在的可能性正是建立在这种假设之上的。

事实是,通过上述问题,阿尔都塞察觉到国家镇压机器经典理论的不足,集中体现在经典马克思主义对国家概念的限制性逻辑上,由此他构想了国家镇压机器理论的扩展理论。国家的概念建构了他的意识形态理论。 这也许是其阐述的最大优点。 但是,同样不能不观察到,阿尔都塞这样做是为了理解意识形态,主要是从国家向公民社会的延伸这一出发点出发,但这最终显然削弱了,在他看来,辩证对意识形态/暴力分析的相关性。

一方面,将调查优先权归因于仅作为镇压机构的国家配置或公民社会的扩展形式,或者另一方面归因于意识形态与暴力之间确定的矛盾,引发了对概念的反思意识形态的结构可以从其在意识形态设备中的配置中提取出来。 第一个问题涉及核实其他生产方式中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存在区别的可能性。 如果很明显,在对马克思主义的阿尔都塞式解读的背景下,意识形态与暴力之间确定的矛盾是跨历史的——顺便说一句,意识形态本身也是如此——那么就不能立即对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矛盾说同样的话社会——甚至通过将国家扩展到私人领域来克服它,在国家的意识形态机构中塑造。 因此,这种扩展——以及它背后的分离——似乎是资本主义典型的意识形态问题的结果,没有在以前的生产方式中得到证实。

另一方面,主要基于意识形态/暴力对的调查,假设这些术语中的每一个都将主要组织某种类型的装置的功能,呈现出这些概念的工具化的外观,使阐述更接近到功能主义的观点,即根据功能定义社会结构。 因此,暴力和意识形态将被国家以其各种运作方式作为工具。

为了摆脱这些困难,有必要基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思想来定义意识形态的含义,以建立意识形态与其辩证对暴力之间的关系。

因此,提出了一个从国家意识形态机构提出的意识形态概念:意识形态将是再生产特定生产方式所必需的一套实践,挑战个人服从它们并促进不断的过程生产方式的再生产。 从这个概念衍生出它的跨历史性和“总是已经给定”的概念——并且,可以添加,如已经给定的。 意识形态机器将是这种复制的卓越推动者。

承认这种意识形态的概念,下一个必要的步骤就是定义阿尔都塞的相关暴力概念。 他对此只字未提,因为他主要关注的是意识形态机器,坚持关于镇压机器的经典理论。 但是,如果我们试图从他对镇压机器的贡献中提炼出暴力的概念,那将是狭义的国家暴力,即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区别。 因此,一个非常有限的概念已经与意识形态概念妥协,意识形态概念被作为公共暴力的必要假设。 这提出了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因为假设他的意识形态概念确实是超历史的,另一方面,他的暴力思想不可能是超历史的,因为国家不是超历史的。 不仅如此,在他提出的模型中,重要的辩证对意识形态/暴力应该有助于区分生产方式,观察他的过度决定理论,因此不能从马克思主义的压制性国家机器经典概念出发。

因此,似乎要解决这些理论困境,就需要进一步发展阿尔都塞在其关于国家意识形态机构的著作中提出的术语。 这一发展涉及揭示马克思主义传统中对强制——经济的和超经济的——的理解。

经济胁迫和超经济胁迫

从马克思开始,人们常说,在资本主义中,强制是经济的,而在其他生产方式中,强制是超经济的。[X]. 换句话说,更复杂的是,在资本主义下,授权从生产产生的剩余中提取剩余价值的调解是基于买卖商品劳动力的契约逻辑,而不是基于对生产者的直接暴力。 虽然它没有立即出现,但从这个概念中我们可以提取,使用阿尔都塞的范畴,经济胁迫之所以被授权,是因为对生产者的直接暴力被基于劳动力买卖合同的意识形态胁迫所取代。

如果这真的是经济胁迫的定义,那么从理论上讲,超经济胁迫将无法免除对生产者的直接暴力,例如中世纪的农奴就是这种情况或与被奴役的人。在古代奴隶制中。 也就是说,定义一个相对于另一个的将是暴力和意识形态之间在从劳动力生产的剩余中提取经济优势的可变历史调解。

因此,已经添加了 Pachukanis (2017) 和 Edelman (1976) 的法律批判[XI] 为了理解阿尔都塞的范畴,在资本主义之前的生产方式中,存在一种直接生产者的意识形态类型,这种意识形态不需要在生产中寻求剥削过程的自然化。 就没有通过法律形式具有普遍化倾向的商品形式而言,意识形态也将是一套实践,而不是“隐藏”对生产的剥削。

在其他生产方式中,也存在来自生产的过度决定。 所以,这里最终决定分析的是经济。 这不仅仅是在经济范围之外进行统治的问题。 所有的暴力最终都是经济的。 考虑到生产总是暴力的,可以质疑的是暴力和意识形态在其生产/再生产公式中的中介关系。 生产是原始的阶级斗争[XII].

发生的事情是,由于资本主义的契约方面,流通促进了生产暴力的自然化。 因此,意识形态有其自身的一个特点,就是隐藏生产中存在的暴力。 如果在任何一种生产方式中,强制都是经济的,生产本身就带有暴力,那么在资本主义中,与经济强制不同的是意识形态所扮演的角色,意识形态的作用因生产方式而异。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法律意识形态是劳动力买卖逻辑、法律主体逻辑普遍化不可或缺的要素。

劳动和社会保障改革:基于暴力/意识形态关系的分析

正如引言中所强调的,本文所支持的假设是,为了思考劳动和社会保障改革,有必要根据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观念,沿着意识形态与暴力之间关系的路径前进。国家机构,甚至探索上述谴责的缺点,以便有可能了解像巴西这样的外围国家的过程的某些方面。 不仅如此,还需要从暴力的生产与契约意识形态盛行的流通的辩证关系来思考改革。 因此,虽然在流通中存在意识形态,但在生产中——或者更确切地说,在从生产看生产与流通的关系中——存在着必然的阶级暴力,污染了已经在流通中的关系。 因此,这并不排除暴力与意识形态之间的辩证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恢复从意识形态机器中提出的意识形态概念——意识形态是再生产特定生产方式所必需的一套实践,挑战个人使自己服从于它们,并促进持续的再生产过程生产方式——也可以从国家的意识形态机器和理论化中已经指出的问题中建立暴力的概念。 暴力将是一系列直接针对生产者的物理或非物理强制措施——物理的或情感的——鉴于与生产的辩证关系,它必然在生产和再生产中盛行,以确保生产方式的保存它是基于的。是附加的。 因此,暴力在压制性的国家机器中运作,其概念也将扩展到它们不一定在公共领域的假设。在像巴西这样的国家的情况下,除了司法机构和警察之外,例如、民兵和 PCC 等“政党”都符合这个定义。 如果在这些框架内定义,暴力是否像意识形态一样具有跨历史性的问题仍然存在。 这样,将关系颠倒,从暴力的概念来思考暴力/意识形态的辩证法,增加了规定的可能性。

这种阐述为我们提供了思考巴西所处的资本主义边缘的概念工具。 在这里,以及处于资本主义中心的国家,有必要根据生产暴力与流通中的再生产的辩证关系将生产暴力自然化。 然而,这还不够。 在流通本身,也就是在再生产领域,存在着另一种无法在生产逻辑之外思考的伴随暴力,它总是过度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社会实体镇压机构视角的增加消除了意识形态方面,该方面仅告知公众选择,并将暴力领域扩展到国家机构内部,无论是镇压还是意识形态。 这意味着发生在流通中的暴力不被视为偶然的,而是与生产相关的。 因此,民兵和 PCC 等机构不会被视为与伴随的原始积累的各个方面有关——大卫·哈维 (David Harvey) 等作者称之为剥夺积累 (HARVEY, 2004: 115-148)——但它们是不可或缺的要素在巴西这样的外围国家,积累通常是资本主义的。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过程变成了循环,幅度如下:生产(暴力)-流通(意识形态/暴力)-生产(暴力)。 镇压和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成为相互交流经验的场所,相互实现了暴力和意识形态。

因此,在处于资本主义中心的国家,与处于资本主义边缘的国家相比,暴力在再生产过程中的发生较少受到意识形态的调解。 在这种情况下,在像巴西这样的边缘国家,除了由国家垄断的暴力之外,作为镇压机器的一部分,还存在由机器授权的暴力,这些机器不以意识形态为中介,但最终会保存和再生产资产阶级意识形态。 面对暴力的过度,意识形态的强化开始更加强烈地渗透到各种实例中。 例如,宗教立场变得更加精英而非精神。 与资本主义中心国家相比,这些实例在自治度较低的关系中流通。 例如,在巴西的案例中,劳动改革、企业话语和宗教之间建立的密切关系,尤其是新五旬节教派。

在这里,刑法起着根本性的作用。

在周边国家,由于暴力的力量更大,意识形态需要更大的强化,但有趣的是,这并不对应于同样“很强”的暴力减少。 因此,外围国家需要强大的暴力和强大的意识形态,两者都比资本主义中心的国家更强大,这是自相矛盾的,因为随着意识形态机器力量的增强,显然,镇压机器应该减少它的发生。 由于情况并非如此,因此强化了一种印象,即上面提出的基于暴力、意识形态限制而非相反的国家新观念是正确的:从意识形态到暴力。

在后一种情况下,在循环中加强的暴力,即再生产的空间,被公民社会团体——或者反过来,黑人人口灭绝者的不文明社会——和国家团体所接管– 为消灭黑人人口服务的国家。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压制性国家机器的概念正在扩大,现在也扩展到公民社会,威胁着意识形态对暴力的垄断,而暴力将成为国家压制性公共机器的支柱。 意识形态机器的逻辑可以延伸到镇压机器。 这开始强调法律主体的形象,它受到明显矛盾的影响,因为其普遍化的示意图不断受到威胁。 法律主体并没有停止寻求其普遍化,而是不得不忍受作为生产和流通的内在要素的暴力。

在这种背景下,在流通过程中,刑法在不失去其意识形态特征的情况下,在外围国家成为暴力的最佳场所,而社会法则是意识形态的最佳场所,通过其极端对立形成了伟大的辩证法对巴西等国家的法律形式。 最深刻的例子可以在罢工现象中找到,在它从犯罪到权利的转变中:它的主要控制不再是通过暴力的国家镇压,而是通过意识形态契约化。

社会权利和刑法在再生产层面上发挥作用,作为意识形态与暴力之间关系的“衡量要素”——不是在生产层面,即暴力的典型领域,而是在再生产层面。 最后,它们是对应于暴力与意识形态之间关系的辩证对:社会法与刑法,可以基于一定的内在矛盾和关系矛盾来思考。

这种基于社会权利之间关系的分析,重点是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以及刑法,似乎对于从法律观察的角度理解暴力与意识形态之间的运动具有根本性意义。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认识到社会法在后期形成法律形态的过程中成为了刑法的实验室。 由此,可以获得另一个基本数据:实验性国家机器相对于另一个国家机器的概念。

换句话说,在这个过程中,一个意识形态机器将进行实验,将其新逻辑在那里进行测试,并将其转移到另一个机器上,无论是意识形态的还是具有镇压性质的——也就是说,从镇压机器和意识形态机器的角度来看. 这些设备将根据其特性依次适应法律形式的模型。 这就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及其灵活改革的作用:充当实验性国家机器。 因此,这种构想最重要的方面是实验性国家机器相对于另一个国家机器的概念。 在这里,一方面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另一方面是刑法,它们为不同的机构服务,一个更具意识形态,另一个更具压制性。

劳动法首先经历了灵活性,以及​​社会保障法。 然后刑法也开始从严格合法性的僵化系统向灵活动态的原则转变。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实验性的,首先是因为它们具有更直接地贴近工人阶级的性质,并且从隐藏生产暴力的角度来看具有更直接的“意识形态”诉求。 自从这些特定法律分支的形成以来,这种在生产领域隐藏暴力的作用一直被劳动法中的保护原则和社会保障法中的团结原则所发挥,传统上被视为积极的载体为了组织这些法律分支中固有的工人阶级。 因此,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试验原则的逻辑——意识形态——的最佳场所。

例如,重要的是观察劳动法中工人保护原则的轨迹。 保护原则作为一项原则提出,但严格来说,它并没有吹嘘这样的结构,在一个历史时刻作为解释的载体发挥作用,在这个历史时刻,人的尊严的逻辑仍然没有声望,因为解释的载体,当劳动法开始时。 当人的尊严几乎取代保护原则作为解释的向量时,灵活性的过程变得更加强大,保护原则成为一个原则并开始与尊严向量进行比较。 所有这些都受到“灵活性原则”的影响。

因此,在巴西劳动力买卖从刚性组织走向柔性组织的过程中,劳动法的路径成为可能。 劳动法本身就有毒。 这一过程以个人和集体私人自治的完全实现而告终。 在这里,pachukan 路径随着一切回归私法而完成。

在社会保障法中,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它的通知原则上,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强制加入原则[XIII],投保人的团结和无差别待遇。

强制入会的原则,虽然这么叫,却是一条规则。 团结原则本应是一种调节剂,但在社会保障法的理论实践中也成为成本核算规则,旨在剥夺投保人在社会保障缴费关系中所包含的信号所固有的权利。 最后,保单持有人的无差别待遇原则,也许是最接近法律形式基本模式的东西,不过是平等原则特别是在社会保障法中的延伸。

取代所有这些的“原则”,与劳动法中灵活化的“解释原则/调节器”发生的方式相同,是第 20/98 号宪法修正案引入的精算平衡原则。

随着这些转变的巩固,有可能协助刑法中的同源程序。 在刑法中,起到解释载体作用的是无罪推定。 采用在劳动法中已经尝试并取得成功的相同灵活化路线,刑法也受到同样的影响。

取代无罪推定,基于人类尊严的“集体”概念作为载体,被称为打击腐败的内容将成为刑法解释的载体。 至此,我们就有了将劳动法所给出的解决方案引入刑法的意义。 例如,无罪推定不再是解释的载体,而是作为一个单纯的原则与其他原则进行比较。 这可以很容易地从仅在最终决定之后改变监狱逻辑的可能性中观察到,或者在刑事调查中鉴于对正当法律程序的遵守减少而提出更具侵略性的假设,仅举几个例子。

因此,在当代的资本构造中,我们看到,对于资本主义的中心国家来说,弱暴力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得以保留,而对于外围国家来说,镇压机器中的暴力增加了,这些机器已经在它们的国家中扩张了。根据修改意识形态机构中有关意识形态的规定的经验,不限于公众。 换句话说,放弃社会权利并变得更加个人主义的同一意识形态的新规定成为一个实验场所,作为其对立面,用于减少刑法中的个人保障。

这些设备参与交换经验的过程。 以劳动法为重点的“社会法”成为“个人法”,而通常以自由保护个人为中心的刑法成为“社会法”,以保护社会免受腐败侵害。 物非所是,两者都构成了一种意识形态,为了隐藏生产中的暴力,需要隐藏,同时它参与其建构,流通中的强大暴力。

接受最终被指控不合时宜的风险,关于原则的可塑性的辩论的一部分已经存在,保持比例并观察它发生的那一刻的局限性,在 Pachukanis,特别是在他与 Kelsen 和 Hauriou 的辩论中. 在他看来,第一个将代表僵化模型,而第二个将预测倾向于灵活性的模型的前提。 第一个将是法家模式的另一个自我和法律的纯洁性,而第二个与纯洁性作斗争并坚持对法律进行社会学分析的必要性——如此之多,以至于,尤其是由于他的书,用乔治·伦纳德 (George Rennard) 提出制度主义,被认为是“法律社会学之父”。

在凯尔森,帕楚卡尼斯能够预见到纯理论最终将如何导致它所驳斥的东西:自然法则。 在 Hauriou,Pachukanis 认为马克思主义方法的存在就像为资产阶级服务的“反向”解读。 Hauriou 认为,从个人的角度来看,每个工人实际上都是资产阶级利益的实现者,并且当这种个人主义和个性的“意识形态”失败时,武力,即为资产阶级服务的暴力,用他的军事装备,不会失败。

结论

在像当前这样的黑暗时期,可以肯定的是,押注不确定性对资本主义来说是极其昂贵的。 社会权利发生变化以适应使劳动力买卖更加灵活的过程。 它们消散了。 其影响是他的分析转向了私人自治的典型假设,使所谓的保护工人阶级的公共或社会利益揭示了它的实际含义:一个空洞的承诺。 工人像岛上的鲁滨逊一样,被命运抛弃:这是资本主义的梦想。 然而,历史将作为见证人、刽子手和法官来解决所提出的困境:工人阶级将忍受这种暴力多久?

*马库斯·奥里奥内 圣保罗大学法学院劳动法和社会保障系教授。

* 弗拉维奥·罗伯托·巴蒂斯塔 圣保罗大学法学院劳动法和社会保障系教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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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I]的 John Holloway 仍然处于他最激进的阶段,他批评了与此类似的过程,这些过程在所有方面都适用于合法社会主义试图合法抵制对社会权利的攻击:“因此,任务不是通过资产阶级形式来获得“权力”和“影响”(欧洲共产主义的绝望和破坏性幻觉)的立场,而是反对这些形式,通过物质实践发展反组织形式,表达和巩固抵抗的潜在统一的组织形式阶级压迫,反对资产阶级“政治”和“经济”的拜物教和拜物教形式的组织形式。 如果不是削弱资产阶级交换形式并最终与之决裂的过程,即每天破坏资产阶级形式作为最终衰落的必要前奏的过程,那革命又是什么,这将为斗争奠定全新的基础? 想象人们可以通过处理旧的交换形式来削弱它们是没有意义的”(HOLLOWAY,2019:1496)。

[II] 马尔西奥·纳维斯 (Márcio Naves, 2008) 对帕丘卡尼斯 (Pachukanis) 的经典研究,连同其他篇幅较小的文章,成为作者阅读中不可避免的参考,从那时起,就成为他在巴西的作品所受待遇的指南。

[III] 此处将使用齐泽克 (1996) 组织的合集中发表的巴西译文。

[IV] “当我们谈到建筑物的隐喻或 Eatado 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时,我们说这些是其对象的概念或描述性表示,我们没有主要的批判动机。 相反,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伟大的科学发现不可避免地会经历一个我们称之为描述性“理论”的阶段。 这是任何理论的第一阶段,至少在我们正在处理的领域(社会形态科学)。 因此,我们可以——而且在我看来,应该——将这一阶段视为暂时的,是理论发展所必需的”(ALTHUSSER,1996:111-112)。

[V]“要推进国家理论,不仅要考虑国家权力和国家机器之间的区别,还要考虑到另一个明显站在(压制性)国家机器一边的现实,但不要混淆与它.. 我将用它的概念来指定这个现实:意识形态国家机器”(ALTHUSSER,1996:114)。

[六]“EIA 与(压制性)国家机器的区别在于以下根本区别:压制性国家机器‘通过暴力’运作,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通过意识形态’运作”(ALTHUSSER,1996:115)。

[七] 阿尔都塞非常专横地指出了这种不可分离性,并将其归因于意识形态存在的可能性这一条件: 1.没有意识形态,唯主体而为主体。 现在我们可以谈谈我们的中心论点了。 意识形态质疑作为主体的个人”(ALTHUSSER,2:1996)。

[八] 马克思青年时期大量讨论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二分法并非偶然,根据阿尔都塞的说法,他还没有放弃黑格尔的问题论,尤其是出现在他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开篇就这个主题进行了长时间的讨论 (MARX, 2010: 27-32)。 作为对阿尔都塞论点的进一步强化,“公民社会”一词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之后几乎从他的作品中消失了。

[九] 在这方面被引用最多的参考文献是在《法国内战》一书中,马克思在其中考察了巴黎公社的历史进程:资本和劳动,国家权力越来越具有资本支配劳动的国家权力、为社会奴役而组织的公共力量、阶级专制机器的特征”(马克思,2011:55)。

[X] “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组织化解了一切阻力; 相对过剩人口的不断产生使劳动力供求规律,从而使工资保持在有利于资本增值需要的轨道上; 经济关系所施加的无声强制标志着资本家对工人的统治。 当然,经济之外的直接暴力仍在继续使用,但只是例外情况。 在通常的情况下,可以将工人委托给“生产的自然规律”,即委托给工人对资本的依赖性,这种依赖性源于生产和生产条件本身。通过他们保证和延续”(MARX,2013:808-809)。

[XI] 埃德尔曼的功绩是第一次将帕楚坎的法律批判与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理论联系起来。 因此它在这个论点中处于中心地位。

[XII] 阿尔都塞在另一篇文章中也支持这一观点: 这种划分不会发生在事后,而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因此,构成阶级划分的阶级斗争。 因为剥削已经是阶级斗争”(ALTHUSSER,1978:27)。

[XIII] 在这方面,请参阅 Júlia Lenzi Silva (2019: 177-183) 的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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