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良知与交际行动

保罗意大利面:黄色十字,2008 年布面油画 240 X 300 厘米 (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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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玛丽娜贝拉斯科*

介绍这本书的新巴西版 尤尔根·哈贝马斯.

出版于 1983 年,紧接着 交际行为理论,于尔根·哈贝马斯 (Jürgen Habermas) 的这本书, 道德良知与交际行动, 除了捍卫和说明重建科学工作的文章外,还包含奠定话语伦理学理论基础的重要文本。 这本书献给 Karl Otto Apel,由四篇文章组成。

前两个较短,是基于前两年的讲座:第一个是“作为场所守护者和解释者的哲学”,揭示了受遗传学启发而在经验研究和哲学研究之间进行分工的提议让·皮亚杰的认识论; 第二,“重建社会科学 而不是 理解”,以劳伦斯·科尔伯格的道德理论为模型,阐明了因果解释与重构假设之间的相互渗透。

第三和第四篇文章是全书最雄心勃勃、篇幅最大的文章:他阐述话语伦理学基础纲领的长文“话语伦理学:基础纲领的笔记”,以及另一篇内容广泛的文章,给出了这本书的标题是“道德良心和交流行动”,其中于尔根·哈贝马斯 (Jürgen Habermas) 试图通过劳伦斯·科尔伯格 (Lawrence Kohlberg) 的道德良心发展理论,将经验研究和哲学研究之间建议的分工付诸实践。 因此,本书的两个中心任务包括,一方面,描述和指导重建科学要开展的工作,另一方面,为一门非常重要的新重建科学奠定基础:话语伦理学.

话语伦理——于尔根·哈贝马斯 (Jürgen Habermas) 在我们呈现的这本书中说——“指的是(并且它本身依赖于)一种交流行为的理论”(第 214 页)。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最重要的重建科学上,这些重建科学试图揭示语言交流或其他人类能力的普遍结构。 然而,尽管重建科学与交际行为的概念特别相关,但它们的作用并未在 交际行为理论 两年前出版。 其中,确实出现了迄今为止最重要的重构科学——普遍语用学——的发展,但它们散布在书中称为“中间考虑”的部分中,总是以大纲形式出现,需要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在某种程度上,哈贝马斯建立了交际行为理论,假设发展将由重建科学进行,这些发展最终没有被于尔根·哈贝马斯或其他作者完全进行。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必须承认我们的作者在假设整个研究计划尚未开发的情况下构建理论的令人钦佩的能力。

事实上,在这个 1983 年的系列中, 交际行为理论, 最强有力和​​最雄心勃勃的论文出现在重建科学应该发挥的作用上,仍然被视为有希望的。 我们今天知道,这些科学的命运出乎意料。 但是,有一个例外。 话语伦理学是哈贝马斯继续从事的重建科学的广泛项目的唯一部分,正是对最初在那里辩护的论点的修订,将作者带到了以出版 真实性和有效性. 不是偶然,这本书 道德良知与交际行动 通常因专门讨论话语伦理证实程序的开创性论文而被人们记住。

从某种意义上说,话语伦理的变迁为我们理解哈贝马斯后来所有法律与民主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指导线索。 记住最初的论点和 1983 年那本书开始的漫长旅程的一些里程碑似乎是适当的。

话语伦理

值得记住导致话语伦理基础的主要理论步骤,正如 1983 年的书中所揭示的那样:

– 导致话语伦理学的研究以对社会行为类型的分析为出发点,其中表明社会行为不能被视为一种战略互动,实际上是一种以理解或交流为导向的行为,其中行为者受与言语行为相关的有效性声明的指导。 这一步又取决于对语言交际使用的分析。 中心思想是语言交流不能用工具来建模。 语言不能仅仅作为一种工具来理解。 交际中使用的语言给我们施加了义务,这些义务不仅是言外之意,而且与行动有关(第 59 页)。 ss。)

– 在这一步中,一门重建科学,即普遍语用学(或“形式语用意义理论”),执行解释规范有效性主张(类似于真理主张)的意义的任务,呼吁拯救或解决话语。 交际行为中提出的规范有效性的要求,在受到质疑时,会导致一种要求更高的互动类型,这种互动完全存在于论点的交换中:实践话语(p.68 ss。).

——这就引出了道德论证的理论——或者说实践话语的逻辑。 “实践话语”在单数形式下被理解为一种道德论证形式,旨在证明一般规范的有效性,无论是道德规范还是法律规范。 于尔根·哈贝马斯 (Jürgen Habermas) 尚未区分不同类型的演讲。 在这种情况下,普遍化原则 (“U”) 被假定,被理解为允许就规范的道德有效性达成对称协议的论证规则。 道德观点被纳入主体间进行的论证过程中(第 112 页) ss。)

– 下一步是“U”检验。 正是在这一点上,于尔根·哈贝马斯 (Jürgen Habermas) 使用了基于施行矛盾的先验实用论证,将其解释为重构科学意义上的经验证明。 每个参与争论的人都必须做出一般的务实假设(平等参与权、真实性、没有胁迫等)。 此外,对于我们如何证明行为方式(或行为方式背后的规范)的合理性,每个人都有直觉知识。 由此可见,所有参与争论的人都接受“U”(第 167 页) ss。)

话语伦理学无疑是一种非常奇特的道德理论。 除了将自身理解为一门重建科学之外,交际行为理论在其中起着核心作用。 其立足点是社会行动理论,终点是道德论证理论。 正如我们所见,第一步是表明社会行动并没有被恰当地视为一种战略互动,而是作为以有效性主张为导向的行动,规范的有效性主张隐含在社会行动中,并且必然指向一种话语解决; 那么,先验语用论证就可以“证明”“U”作为实践话语的论证规则。

但是你不能仅仅通过预设有争议的规则来证明它。 争论的对象必须已经社会化,知道承担道德义务意味着什么,并且可以将这种知识与争论的义务联系起来。 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他在参与道德话语时,才能接受公正地考虑每个人的利益,对自己的利益采取自我批判的态度的要求。 在这种伦理学概念中,道德义务的力量来自于引入实际道德话语的规范,因为它们已经成为问题。 于尔根·哈贝马斯 (Jürgen Habermas) 而言,道德责任是具有道德约束力的规范,这些规范作为协调生活世界互动的机制运作。 正是这些社会规范,我们才能在实践中批判性地审视并在道德上证明其合理性。

话语伦理学是一种道德理论,其基础是强烈的“规范主义”道德辩护概念。 它假定在​​日常道德争论中,人们争论——在所谓的“实践话语”中——主要是关于规范的有效性,而不是关于根据规范在情境中采取行动的方式的有效性。 这是一种非实质性的道德理论,而是一种程序性的道德理论,以社会规范的正义问题为中心,因此,在道德基础方面,这种理论将任何关于“美好生活”的问题置于背景之中。 用哈贝马斯的话来说:“普遍化的原则就像一把刀片,可以在‘善’和‘公平’之间切开[……]”(第 185 页)。

阐明话语伦理基础的重建工程还包括试图揭露和分析以道德原则“U”的形式明确表达的道德观点的起源。 也就是说,根据于尔根·哈贝马斯 (Jürgen Habermas) 的说法,“普遍化原则 [...] 可以理解为对那些日常直觉的重建,这些直觉是对道德行为冲突进行公正评估的基础”(第 193 页)。 哈贝马斯基于劳伦斯·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理论,对这些日常直觉的重构进行了研究。 它是关于理解后传统社会所采用的普遍主义道德观点实际上是道德良知的个人和集体过程的结果。

于尔根·哈贝马斯 (Jürgen Habermas) 有兴趣了解科尔伯格研究的不同“道德意识阶段”,这些阶段从更具体化和情境化的视角走向去中心化和普遍(道德)视角,在这个视角中,个人获得道德行为的能力,即, 采取行动时考虑到所有其他有关方面的对称利益。

从这个意义上说,本书的后两篇可以说是狭义上的互补:第一篇,话语伦理学是建立在一般论证的实用主义预设之上的; 在最后的文本中,道德原则“U”被研究为一个到达点,可以说是道德良知形成的复杂过程。 因此,于尔根·哈贝马斯 (Jürgen Habermas) 提出普世主义道德理论预设的发展逻辑,即详细阐述道德良心阶段的重建是很重要的。

如前所述,1983 年版本的话语伦理学的几个论点不得不淡化或修改。

正是这些修改导致了旨在结合法律和民主维度的话语理论,该理论基于他的书 真实性和有效性,至今仍有很大影响。

从话语伦理到话语理论

1989年,于尔根·哈贝马斯访问巴西,在阿雷格里港、圣保罗和里约热内卢讲学。 其中一场讲座的题目是“关于实践理性的实用、伦理和道德用途”。 其中引入了一个很大的变化。 于尔根·哈贝马斯 (Jürgen Habermas) 不再单独谈论“实践话语”,而是谈论三种不同的话语或实践理性的使用。

“我应该(理性地)做什么?”这个问题可以有不同的含义。 一是选择最佳手段达到目的的基本责任感。 于尔根·哈贝马斯 (Jürgen Habermas) 将这种对理性的运用称为实用主义。 当与一个人对自己生活的理解联系起来时,我应该做什么这个问题就有了另一种含义。 我是否应该做这方面的事情取决于我所坚持的价值观。 这种理解人的身份并因此在语法上仅以第一人称出现的理性使用被称为伦理话语。 当以第一人称复数形式使用时,它是一种伦理政治话语。 第三个用途是道德的。

当我应该做什么的问题获得道德意义时,它就不再与任何善的意义相关联。 这不是因为某事有利于某个目的而必须做某事的问题,也不是因为某事对我或我们有好处而不得不做某事的问题。 这是关于必须做某事,因为它是公平的。 就其本质而言,正义问题使我们超越了生活方式的视野。

在话语的这种分化中,实践理性被分解为什么足以达到目的、什么是善和什么是正义等方面。 鉴于话语的存在,以复数形式存在,出现的一个大问题是它们之间是否存在任何等级。 是否存在道德话语的首要地位? 人们还能以单数形式谈论实践理性吗? 于尔根·哈贝马斯 (Jürgen Habermas) 的回答在演讲发表后的最后一段变得更加清晰,他的回答如下:“道德理论必须为法哲学留下这个问题。 实践理性的统一性只能在一个网络中明确实现,在这个网络中,公共交流和实践形式得到肯定,在这个网络中,形成集体的条件将获得制度上的稳固性。

实践理性概念的这种巨大变化,这种从“那个”实践话语到复数话语的转变,以及这种重新考虑法律和政治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的开放,无疑受到了它受到的众多批评的影响。 . 在我看来,Albrecht Wellmer 最能指出 1983 年版本的话语伦理提出的核心问题。根据 Albrecht Wellmer 的说法,其中为一个难以置信的道德概念辩护,因为它将正义问题与民主合法性问题混淆了. Albrecht Wellmer 指出,话语伦理学并没有充分区分道德和法律:

U 原则中法律与道德的联系是以道德问题在概念上同化为法律问题为代价的。 在原则 U 中,普世主义道德原则与民主合法性原则“混合”在一起,这种情况以一种混乱的方式发生,最终无论是作为道德原则还是作为合法性原则都没有说服力。

1992 年,哈贝马斯发表了 真实性和有效性,他在书中完全重新定义了理论体系结构。 普遍化的道德原则“U”不再出现在理论建构的顶端,也不再有意成为正当性原则。 在结构的顶部我们有所谓的话语原则(D),它表达了实践判断中的公正性思想,但以中立的方式,仍然对道德与法律的区别漠不关心。 它必须在每种情况下都被具体化,以便它可以分别作为道德规范或法律规范的纠正标准:在第一种情况下,它采用普遍化“U”的道德原则的形式; 第二,它采取民主原则的形式。

在从话语伦理学到话语理论的过程中,实践理性在 1983 年的版本中已经不再被理解为一种主观能力而成为交往理性,现在则体现在政治制度和过程中。 在这种新的配置中,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有了新的认识。 不仅避免了法律自然主义从属于道德,而且法律与道德完全分离的实证主义论点也被拒绝了。

要正确理解现代国家的社会生活状况,就需要认真对待作为行为规范的不同领域的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分离,但同时也要考虑到这两个领域之间存在的关系。 话语之间没有等级制度。 在我们认为是理性的演讲或谈判中,法律规范可以通过务实的、伦理政治的或道德的理由来证明是合理的。

在这本哈贝马斯 1983 年的著作中,有发人深省的有力思想。 一些理论发展与当前道德和政治哲学、法律和社会科学、正义和民主的争论或女权主义进行的丰富辩论中的讨论具有最大的相关性; 正如我们在这里指出的那样,其他人后来失去了力量,正在更新。 肯定是出版了这本译本 道德良知与交际行动 它将刺激恢复研究,从而恢复重建科学的意图,更具体地说,恢复话语伦理本身。

* 玛丽娜·贝拉斯科 是p里约热内卢联邦大学 (UFRJ) 哲学系教授.

参考

于尔根·哈贝马斯。 道德良知与交际行动。 译文: 鲁里昂·梅洛. 圣保罗,Unesp,2023 年,312 页(https://amzn.to/47Ia4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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