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 亚历山德罗·奥克塔维亚尼*
国有企业是创造市场和竞争者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不仅仅是理性主体做出逻辑决策的空间,需求和供给之间的这种相互作用可以转化为图表,就像新古典经济学及其变体的讽刺漫画经常灌输在公共辩论中一样。 市场是社会制度,由根深蒂固和多变的文化、不同的权力持有以及特定和动态的法律纪律决定。 “市场是一种合法制度”或“资本主义是一种合法的生产方式”的看法比理性主体在幻想世界中寻求优势的漫画更接近现实。 鸡翅鹦鹉.
出于这个原因,在像我们这样的经济体中如何组织国有企业的选择一直很明显(i)国内和外国私人资本缺乏承担巨大技术风险的胃口,以及(ii) ) 相反,它对低风险、高收益投资的巨大偏好体现在受法律保护的公共服务领域,具有战略意义。 这种选择最终会同时影响 (i) 增加技术投资的规模和范围,以及 (ii) 基本公用事业的民主化,这与人类尊严和艺术中铭记的共和国目标直接相关。 第三。 联邦宪法。
国有企业作为“竞争的敌人”:经合组织的话语
17 日 全球竞争论坛 经合组织于 2018 年举行的 智囊团 制度解决方案输出者指出,国有企业的行为应根据“竞争中立”制度的发生率受到竞争的法律约束1,根据该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应受益于其国籍或所有权制度带来的优势。2
《欧盟运作条约》在其艺术中显然呼应了这种观点。 107, 1, 指出 “(...) 与内部市场不相容,因为它们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国家或国家资源提供的援助,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扭曲或威胁扭曲竞争,有利于某些公司或某些产品”。 欧盟合并条例(第 139/2004 号)确定合并控制制度“必须尊重 (……) 公私部门一视同仁的原则”(第 22 项)。 它还规定,就公共部门而言,“计算参与集中的公司的营业额,需要考虑组成具有自主决策权的经济集团的公司,无论谁拥有各自的资本或适用的行政监管规则它“。
从这个角度来看,国有企业将成为“竞争的敌人”,显然,在经合组织的部分欧洲积极建议中,人们认为他们的国有企业应该受到限制,包括在他们的利润率制度中,这样扭曲的信号就不会暴露出来。被发送到市场。 然而,由于某些原因,这种形象比真实和动态更具意识形态和静态,其中 (i) 欧洲国有企业之间在高技术风险领域(如国防)的各种合作安排,明确寻求偏离此类规定,(ii) 各国为将此类指导方针内化到其法律体系中而进行的“海龟行动”,正如经合组织本身针对欧洲两个主要经济体德国和法国所指出的那样(其中人们认为缺乏制度来实现国有企业相对于私营部门所经历的回报率的充分性,这是经合组织宣布的“竞争中性”的支柱之一3); (iii) 最近的看法是,在世界经济最具活力的一极中国,国有企业并不反对竞争:国有企业 是 中国准备进入世界市场的竞争对手
国有企业作为竞争者赢得世界市场的创立:中国的案例
中国国有企业是创造中国经济实力的真正工具,没有“竞争中立”或类似于经合组织意识形态话语的任何空间。
国有企业受制于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一个与国务委员会有联系的机构,它也有地方分支机构来监督地方国有公司。 “十三五”期间(13-2016) 国资委 是为了控制国有企业的集团化进程4,这一阶段的中国规划非常明确地表明加强它们作为中国竞争力工具的意图:“我们将继续坚定地致力于确保 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努力使一批这样的企业发展创新能力,成为 具有国际竞争力,从而为国有部门注入更多活力,帮助其对经济施加更大程度的影响和控制,增强抗风险能力,并使其能够更有效地为实现 国家战略目标“。5
378 年 27 月 2003 日第 14 号法令规范了中国公司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规定监督机构和管理此类资产的主要义务之一是保持和提高控制权和除了提高国有经济的质量外,国有经济在被认为对国民经济和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领域的竞争力(第 2、2020 条)。 自 4 年起生效的《外商投资法》,在其艺术。 第四,对出现在国务委员会发布的可怕的“负面清单”中的外国公司制定更严格的法律待遇。 不遵守清单中的行业限制的投资将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第 36 条)。 因此,鉴于这种有利于中国国有企业的结构性和明显的不平等制度,试图使它们成为国际竞争者,他们完全与经合组织的意识形态方案保持距离: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而不是国家,声称回报率与“私人投资”提供的回报率“相当”,其公司的财务损失在 2008 年至 2017 年期间增加了两倍,近年来五分之二的中国国有企业无法收回成本的投资资本。6 也就是说,国有企业被明确授权承受损失。 另一方面,世界50强企业中有500家是中国国有企业。
悖论只是显而易见的:中国国有企业的管理没有“竞争中立”,而是同时实现经济复杂性和企业集团化的目标,一方面为民众提供基本服务,另一方面另一方面,两者都在内部通过国有企业集团的运作,因此,这些企业集团是中国国家政策、政协和国家扩张的工具。 经合组织及其机构出口模式在这个星球上最具活力的经济体中没有得到回应。
国家创造市场和竞争:Plano de Metas 和国有企业
在 Juscelino Kubitschek 从目标计划中领导的巴西发展的伟大经验中,正如 Antônio Barros de Castro 指出的那样,创建了几个市场:“市场本身或多或少地通过政策进行了格式化和调整” .7 这个创作经常 刮 内部市场是由经济法综合体执行的,其中包括功能性法律纪律 (i) 到 引力 生产资本,(ii) 就职 e 协调 此类资本的行为,以及 (iii) 国家控制 关于决策和战略部门。
A 引力 生产性资本的增长是由一系列文凭决定的,例如 34.893 年 05 月 01 日第 1954 号法令,在巴尔加斯政府期间颁布,根据该法令,几个部门(除了能源、运输和通讯)有资格获得“有区别的外汇待遇” ”,后来,在短暂的 Café Filho 政府期间,SUMOC 指令 113/55 对其进行了扩展,其中包括清单中的许多工业部门。 随着国际咖啡价格的大幅贬值、生产多样性低下的经济体、进行大量投资的能力不足以及政治危机不断威胁着民主制度,JK 政府颁布了第 3.244/57 号法律,其目标是经营“交易所”率”,加速国内生产对资本货物的替代。
作为吸引生产资本的功能性法律框架的补充,还有另一套经济法旨在 就职 e 协调 吸引的生产性资本,这可以通过 (i) 为 BNDE 组织信贷的法律来说明,BNDE 是全球投资决策的主要统一和产生实体(法律 2.973/56,将额外的 IR 延长十年,“在BNDE 的费用”;第 2975/56 号法律规定 BNDE 和 RFFSA 的燃料和润滑油税的 16%;第 3.381/58 号法律创建商船基金;第 3421/58 号法律创建国家港口基金)8; (ii) “国有化指数”的法律行政纪律,旨在 鼓励吸引的资本结合本国资本在本国境内生产, 基于与 BNDE 的合同承诺(例如,“目标计划的目标 27”,确定 100.000 年生产 1960 辆机动车,其中 95% 是所谓的“按重量国有化”);截至目前,该目标已超过 30%,生产了 133.041 辆汽车,“国产化指数”为“价值”的 87% 和“重量”的 93%); (iii) 第 3470/58 号法律和第 436/58 号 MF 条例,根据“必要性程度”,规定了商标和专利、技术、科学、行政或类似协助的使用费扣除的最大百分比系数”,寻求限制利润汇出国外,使资金留在巴西并用于生产活动的再投资,鼓励与国家资本建立伙伴关系。
这种市场创造的第三个要素是国有企业,负责创造经济能力、提供商品和调整相关部门的价格,在这些部门中 (i) 国家私人资本非常脆弱,(ii) 外国资本没有吸引力或有害,并且(iii) 国家资本是关键的政治变量,因为它的规模和集体价值选择的法律规范表达的可能性。 因此,有一个功能性的法律纪律 国家对战略部门的控制 在目标计划中,可以通过 (i) 维持 Petrobras 和第 2004/53 号法律来举例说明,这与美国对公司及其法律制度的灭绝或破坏的强大压力相反,有利于美国石油公司公司,(ii) 第 2975/56 号法律和第 3115/57 号法律的集合,该法律创建了国有的 Rede Ferroviária Federal Sociedade Anônima – RFFSA,并通过 16% 的燃料和润滑油税(汽车行业)为其融资提供担保铁路运输融资,国家计划); (iii) 31 年 1956 月 XNUMX 日由国家安全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核能政策。
在这种已经取得巨大成功甚至激发了东亚地区经验的模式中,国有企业是创造市场和竞争者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有企业不是敌人,也不受“竞争中立”的约束。 它们是竞争性市场解决方案的一部分,因为在外围经济中存在竞争系统性反竞争的市场,不利于整个经济的表现。
当前基于不加批判地接受经合组织形象而试图打垮我们国有企业的言论,不仅违背了我们宪法经济秩序的明确条款。 对于当今世界上最具活力的经济体中国和 Plano de Metas 时代世界上最具活力的经济体巴西的选择,它也是蒙昧主义者。 一下子,它就掩盖了实在法以及制度选择的过去和现在。 为了制定适当的反托拉斯政策,在这种不健康的公司工作是不好的。
* 亚历山德罗·屋大维尼 USP 法学院经济法教授,前 CADE 法庭成员。 作者,除其他书籍外, 经济法研究、意见和表决 (编辑。单数)。
最初发布在网站上 法律顾问.
笔记
1 下午 17 点全球竞争论坛讨论的执行摘要可在以下网址获得: https://www.oecd.org/competition/globalforum/competition-law-and-state-owned-enterprises.htm.
2 制度模型出口商对“竞争中立”的定义可在以下网址找到:https://www.oecd.org/competition/competitive-neutrality.htm..
3 数据来自经合组织,2014 年调查。可在: https://qdd.oecd.org/subject.aspx?Subject=8F22EF7D-B780-4570-A4B1-7E0CB3AD7E04..
4 奥克塔维亚尼,亚历山德罗; 野原,艾琳。 国有: 世界上的国有企业; 巴西的历史; 法律制度; 出价; 治理; 物种; 战略部门; 状态函数。 圣保罗:汤森路透巴西,2019,p. 26.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个五年计划可在以下网址找到: https://en.ndrc.gov.cn/policies/202105/P020210527785800103339.pdf..
6 拉迪,尼古拉斯。 在中国实现竞争中立。 在:KAI,G.; SCHIPKE, A.(编辑)。 开放与竞争中立: 国际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七次联席会议,2019。
7 卡斯特罗。 安东尼奥·巴罗斯 从叛逆发展到以中国为中心的挑战. 里约热内卢:坎波斯,2012,p. 118.
8 参见,对于所有人:VIDIGAL,Lea。 BNDES: 经济法研究。 圣保罗:自由主义者,201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