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斐尔·萨拉蒂尼 (Rafael Salatini) *
在西方近代史上,个人自由只是在一系列的实践争论中逐渐被征服(如XNUMX、XNUMX世纪欧洲大陆的国内革命,XNUMX世纪美洲大陆的独立革命)和哲学(其中著名的知识分子如 XNUMX 世纪的 Pufendorf、Bayle、Spinoza、Milton 和 Locke,XNUMX 世纪的 Constant、Voltaire、Montesquieu 和 Kant,以及 XNUMX 世纪的 Fichte、Stuart Mill 和 Thoreau,仅提及一些自由的拥护者)。
一方面以大量鲜血为代价,另一方面以大量墨水为代价,它们结晶了——拥有 大自由宪章 (1215) 作为第一次和宽宏大量的经验 – 在法律文本中的重要性 权利请愿书 (1628)、做 人身保护令法 (1679) 和 权利法案 (1689),在 XNUMX 世纪,从 美国独立宣言 (1776),从 弗吉尼亚权利法案 (1776) 和从 世界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 (1789),在十八世纪,和 拿破仑法典 (1804) 和通谕 rerum Novarum (1891 年),在 XNUMX 世纪。 在 XNUMX 世纪捍卫个人权利的宪章中,我们数一数 人权宣言 (1948) 年 美洲人权公约 (1978),仅引用最一般的文本。
所有这些宪章都捍卫诸如迁徙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私有财产权、订立私人合同的权利、伸张正义的权利等权利。这些权利共同实现了 Constant 所说的基于个人独立的“现代人的自由”。
Benjamin Constant 在以下段落中浓缩了这些成就(为清楚起见,我全文引用):“每个人都有权只服从法律,而不是以任何方式被逮捕、拘留、定罪或虐待。,受一个或多个人的任意意志的影响。 每个人都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有权选择自己的工作并进行工作; 不得处置其财产,甚至不得滥用其财产; 来来去去,无需许可,也无需说明他的动机或步骤。 每个人都有权与其他人集会,要么讨论他的兴趣,要么信奉他和他的同事喜欢的崇拜,或者只是以更符合他的倾向的方式来度过他的日子和时间,与你的幻想。 最后,每个人都有权通过任命所有或某些官员,或通过陈述、请愿、索赔来影响政府的行政管理,当局或多或少有义务考虑这些。(古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相比,从 1818 年开始)。
在现代个人权利中,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有着特殊的历史。 在经典作品如 排屑性 (1644) 的弥尔顿 神学政治论 斯宾诺莎 (1670) 和 主张思想自由 (1793) 由费希特 (Fichte) 撰写,在“问题的答案:什么是启蒙运动?”一文中获得了最著名的辩护。 (1784) 康德,在那里你可以读到以下内容(另一段独特清晰的段落):“毫无疑问,有人说:说话或写作的自由可以被一种更强大的力量从我们手中夺走,但不会思想的自由。 但是,如果我们不,可以说,与他人交流思考,我们与他人交流我们的思想,而他们与我们交流他们的思想,我们会思考多少和如何正确! 因此,可以说,外部力量剥夺了人们公开表达思想的自由,也剥夺了他们思考的自由:尽管有所有的民事负担,我们仍然拥有和拥有的唯一财富只有这样才能创造出一种手段来对抗这种情况的所有弊端”。
像斯宾诺莎一样,康德认为,个人在公民国家中拥有的主要权利是思想自由的权利,他们反对这一权利,如果没有这种权利,他们作为自由使用理性的行使而存在,将受到绝对损害(思想自由的权利)。)公民强制,(b)监护权和(c)他治。
在第一个方面,关于民事强制,思想自由恰恰相反,要求 必要条件,另一种自由:说话或写作的自由(我们今天称之为言论自由,出现在我们现行联邦宪法第 5 条第 IX 条中,其中规定“知识、艺术、科学和传播活动的表达是自由的,无论审查或许可”)。 思想自由是指私人使用理性; 而言论或写作自由是指其公开使用。 按照康德的说法,没有第二种自由,第一种自由只能不完全、不完善地发展,因此,最终,对第二种自由的压制等于对第一种自由的压制。
关于监护权,第二个方面,康德相反地捍卫良心自由,特别是在宗教方面,呼应了从上个世纪(洛克)到他自己的世纪(伏尔泰)捍卫宗教宽容的诽谤,为此他反对“规定的信仰公式,伴随着对个人调查危险的痛苦恐惧”,典型的宗教监护,反对思想自由固有的理性论证的优越性,归因于宗教(我们今天称之为良心和信仰自由,载于我们现行联邦宪法第 5 条第六款,其中规定“良心和信仰自由不可侵犯,宗教活动的自由得到保障,地方礼拜及其礼仪得到保护”)。
关于第三个方面,他律,最后,思想自由还需要保证,唯一强加于理性的法则将是自治法则,即由理性本身强加的法则(由 1-11 世纪捍卫)世纪哲学家)。 康德用一个俄罗斯的表达方式说,理性只能承认它服从“除了它自己给定的那些法则之外,不服从任何其他法则”,这不过是民主原则的法律翻译。 这也载入了我们现行联邦宪法第 5 条第 VI 条,其中规定“巴西联邦共和国 [...] 构成民主法治国家 [...]”,以及其他 17 条宪法条款提到相同的原则(第 23 条,第 34 条;第 90 条;第 91 条;第 92 条,VII,a;第 2 条,II;第 127 条;第 194 条,IV,§205;第 215 条;第 1824 条第 VII 条;第 1891 条第 VI 条;以及第 1934 条第 IV 条;此外还有涉及“保卫国家和民主机构”的标题 V)。 事实上,民主原则存在于所有巴西宪法中,包括帝国宪法(1946 年)和共和宪法,以及民主宪法(1988 年、1824 年、1937 年,以及正如所指出的,现行宪法)。 1967 年)多少 - 惊讶! –,在专制宪法中(从 1969 年、5 年、1968 年和 XNUMX 年开始,甚至 – 更令人惊讶! – 在第 XNUMX/XNUMX 号机构法中,该法在其序言中试图确保“真正的民主秩序”!)。
关于出版自由,它已经出现在 1824 年的巴西宪法中(第 179 条第四款),并将在所有其他宪法中重复,有趣的是,按照康德,注意到它与思想自由本身的内在关系,它包含最基本的公民自由之一(除了来去自由),没有它,自由的行使,现代政治思想最重要的理想之一,突出地以个人自由为参考,就会失去它的大部分含义,它的实际效果。
我们是否将自由消极地理解为独立于国家干预的行动领域(自由主义的自由概念),或者我们是否将自由积极地理解为自治的原则(民主的自由概念)——在康德那里我们很容易注意到思想自由(私人自由)和新闻和言论自由(公共自由)这两个概念,其中第二个占主导地位,只能被认为属于现代个人的基本权利,他们在政治上不同于过去的个人,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他们拥有这些基本的和宪法保障的权利(请记住 Constant 谈到“古人的自由”时的惊愕,个人无关紧要,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苏格拉底本人, 被不公正地判处下毒死刑)。
回到上面引用的法律条文,以摘自的例子作为结尾 ex 法律, 请记住(只保留最近的文档) 人权宣言 声明:“每个人都有权享有见解和言论自由; 这项权利包括不受干涉地持有意见的自由,以及通过任何媒体和不分国界寻求、接收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XIX); 欧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66) 说:“每个人都应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这项权利应包括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无论是口头、书面、印刷或艺术形式,还是通过他选择的任何媒体”(III, 19, 2); 和 美洲人权公约 声明:“每个人都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这项权利包括发表意见的自由和接受或传递信息或想法的自由,而不受任何公共当局的干涉,也不论国界”(10, 1)。 最后,如果要再列出一条巴西宪法条款,那只能是我们现行联邦宪法第 220 条,该条明确规定“思想、创造、表达和信息的表现,以任何形式、过程或车辆将不受任何限制”。
我以康德开始,以康德结束(在他的 实践理性批判, 1787), 在一篇结合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文章中,指出了一个以道德为基础的自由的普遍原则,指出“然而,独立是消极意义上的自由,而这项立法本身对纯粹理性而言,实践理性本身就是积极意义上的自由”,并且“这样,道德法则只表达了纯粹实践理性的自主性,即自由,其中包括所有的格言,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只能符合最高的实践法则。
康斯坦特将历史区分的概念(“古人的自由”(集体)和“现代人的自由”(个人)),在XNUMX世纪末,康德已经证实,在上个世纪,道德原则,它反对从“自治”(与“现代人的自由”一致)到“他治”(仅与“古人的自由”一致,康德认为后者是专制的,以包含个人),及其所有现代和当代、国家和国际法的文字只会规定它的法律效力,并且在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情况下,只会具体说明。
*拉斐尔·萨拉蒂尼 Unesp-Marília国际关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