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自由主义和威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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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皮埃尔·达尔多*

新自由主义不可缩减的威权主义维度在不同程度上被配置,包括私法的宪法化

自2016年特朗普当选以来,关于新自由主义定性的公开辩论一直围绕着“威权主义”一词展开。 事实上,从那一刻起,由于“极端右翼民粹主义”的胜利,一些分析人士毫不犹豫地宣布“新自由主义已死”(右翼民粹主义). 相反,其他人坚持认为有必要考虑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融合,以“威权新自由主义”为名,甚至试图重新阐述“威权主义”的概念。[I]的.

但是从这最后一个概念可以推断出什么呢? 加强行政权力、限制公共自由,这是不是几乎处处可见的趋势? 它是关于定义一种新的自由,适合新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版本,温迪·布朗有趣地称之为“专制自由”吗? 此外,是否可以免除“全球主义”和“进步”版本的新自由主义的任何威权主义? 更重要的是,威权主义倾向是否会在不同层面上与新自由主义本身交叉,无论其倾向如何,从其起源? 这将是一个案例,除了哈耶克、弗里德曼、贝克尔和布坎南一致支持皮诺切特独裁统治之外,Röpke 对 1964 年在巴西建立军事独裁统治的政变的消息感到高兴,甚至哈耶克献上了一份他的著作的副本 自由宪法 葡萄牙独裁者萨拉查?

新自由主义政治威权主义

6 年 2021 月 2016 日在华盛顿举行的起义显示了特朗普为阻止批准各州的投票愿意走多远。 然而,最重要的是,对于未来而言,毫无疑问,他能够在 2020 年至 63 年间增加辩护的声音数量(从 73 万增加到 2020 年的 XNUMX 万)。 如果没有价值观的对立,即自由与平等之间,或自由与社会正义之间,简言之,“自由”与“社会主义”之间的价值观对立,这种两极分化是不可能的。 正是这种反对使大部分选民的仇恨或怨恨有了意义。

正如 Wendy Brown 所说,共和党人在这些选举中的最大成就是“将特朗普与自由联系在一起”:“自由抵制反 Covid 协议,为最富有的人减税,增加公司的权力和权利,试图摧毁剩下的是监管和社会状态”。 正是与这种“自由”的联系使特朗普主义超越了特朗普本人,正是这一点使得没有特朗普的特朗普主义前景成为可能。 特朗普无疑体现了“种族主义的新自由主义威权主义”,但他在美国历史进程中绝非偶然,国会大厦的民兵对美国来说绝非异类,“是白人悠久传统的一部分”美国恐怖主义”,它只能在具有四个世纪历史的“本土主义”的领土上茁壮成长。

博尔索纳罗及其支持者在巴西所宣称的正是这种“不受管制的自由”,“比生命更宝贵”。 而且,正如特朗普诉诸法令的力量一样(其中著名的“禁止穆斯林”),Bolsonaro 试图通过减少(如果不是消除)1988 年宪法中固有的制衡制度来扩大他的权力。 )。 他们所有的行动都是为了扩大行政权力(恐吓州长和市长支持监禁、指控腐败、号召民众武装起来以迫使他们屈服等)。

在这两种情况下,就领导人而言,政治威权主义的特点是执政意愿使自己摆脱任何议会或宪法控制。 然而,这是否意味着新自由主义本身需要独裁政权的实施作为其可能性的条件? 简而言之,新自由主义政治威权主义与威权政权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新自由主义威权主义和威权政权

要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考虑政治哲学中流行的“威权主义”这一经典范畴。 在这个领域,它通常指代一种政治制度:“威权主义”是指 政权 专制。

汉娜·阿伦特 (Hannah Arendt) 的情况尤其如此,她致力于避免混淆与“专制、专制和极权制度”截然不同的现象,以及将它们纳入仅考虑程度差异的连续统一体:如果专制政权的特征是“限制自由”,后者不应与“在暴政和独裁统治下废除政治自由”混淆,也不应与在极权政权下“彻底消除自发性本身”混淆[II]. 这种类型学不属于历史秩序,只能参考一个“权威被抹杀到几乎消失的地步”的世界——在这里,权威是从罗马的“权威”概念来理解的。 自我批评,与权力不同(抗议).

如果我们求助于历史学家,我们将把意大利法西斯主义和德国纳粹主义等旨在“保证社会的总体框架”并寻求“形成一个新人”的政权与独裁、传统主义和保守主义的政权区分开来,例如萨拉查的葡萄牙、佛朗哥的西班牙和维希法国[III]. 现在,区别将通过 室内 独裁政权本身,而不是像阿伦特那样在独裁、独裁和极权政权之间。

这种分类的困难在于,当涉及到政府中多种形式的新自由主义时,它们被证明是无效的。 哈耶克支持萨拉查和弗里德曼在 1997 年热衷于英国在香港扮演“仁慈独裁者”的方式是否足以证明所有这些政权都是“新自由主义政权”? 我们可以拒绝进行此类分类,而致力于强调专制政权以牺牲立法机关为代价让行政部门至上的普遍趋势。 然而,这种对威权政体的描述过于笼统而不相关:毕竟,我们应该在哪里区分表现出这种倾向的政体与那些禁止所有政治多元化的典型威权政体?

它还证明无法解释新自由主义在政府中采取的形式多样性。 这样一来,像马克龙这样的领导人可能会故意利用超级总统制宪法的资源(自 2015 年以来延长紧急状态),以远远超过他的前任,在实践中实施他们在本年度发起的新自由主义政策。相同的位置。 但也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即国家元首设法在实施专制政权的意义上修改现行宪法:维克多·欧尔班因此废除了最基本的民主保障,赋予自己无限期的全权。 这些条件对争取民主的政治斗争绝非无动于衷。

政治宪政与“市场宪政”

乍一看,在新自由主义者对强大国家(如果不是专制国家)的偏爱中,有些东西很难与他们几乎一致坚持的法治不可侵犯性相协调。 如何同时确认需要一个强大的国家和通过相同的规则限制政府权力? 事实上,这些规则被简化为私法的规则。 使新自由主义具有独创性的是私法必须是 宪法化的. 我们将通过“市场宪政”来指定将私法(包括商业和刑法)规则提升到宪法级别,无论它们是否通过在政治宪法中的铭文得到扩展。

但“宪法化”应该怎么理解呢? 宪法化与宪法的关系是什么? 典型的新自由主义思想“经济宪法”的含义是什么? 这不是在授予州宪法后批准一项本身不符合宪法的权利的问题。 恰恰相反,它是关于从一开始就承认经济具有宪法范围,直到第二个时刻才进行任何形式化。 我们看到,新自由主义的独创性在于通过法律的中介将宪法纳入经济秩序,而不必假定其纳入国家政治宪法。

起源于 1930 年代,德国秩序自由主义的两位创始人 Eucken 和 Böhm 赋予“经济宪法”概念两种含义:一种是描述性含义,即特定社会学现实的含义,另一种是规范性含义,即特定社会学现实的含义。 order. desired 合法. 因此,他们没有从字面意义上考虑“经济宪法”,正如他们没有声称这样的宪法应该纳入创始法律文件一样。[IV]。 在 法律、立法和自由, 哈耶克将私法规则限定为“宪法”法,指出它们先于政治宪法,而不是政治宪法的一部分。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这一点,我们将系统地区分新自由主义宪法化的三种主要路径:制定新的威权宪法、在威权意义上修改现有宪法以及强加竞争政策的无国家宪法条约。

由国家独裁者实施新宪法

我们知道皮诺切特领导下的智利的例子,它得到了哈耶克和弗里德曼的支持。 但我们很少关注1980年颁布的宪法的内容。然而,这部宪法无疑是唯一一部我们可以称其为“新自由主义”的宪法,因为它具有根本性的启示。 其核心是“辅助性原则”:私营部门在市场中享有优先权,除非国家能够证明其优势,而这必须由国会投票批准。 起初,即使在选举交替的情况下,也禁止任何政治选择的可能性,这部宪法被正确地称为“陷阱宪法”。

但新自由主义宪政仍然可以采取其他形式。 1981 年 XNUMX 月在比尼亚德尔马举行的佩勒林山会议上,詹姆斯·布坎南在其题为“有限民主还是无限民主?”的文稿中通过暗示撒切尔和里根最近的胜利警告他的同事们:一个人不能“让自己睡着了政治家和政党的暂时选举胜利与我们的意识形态有相似之处”,因为他们不应该分散注意力“对实施新规则以限制政府这一更根本的问题”[V]. 1980年XNUMX月,他向军政府高级政要做了五次演讲,协助他们起草新的智利宪法。 他建议对政府施加严格的限制,首先是严格财政以防止任何超支。

在接受报纸采访时 El Mercurio,他宣称:“我们正在制定宪法手段来限制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并确保它不会把手伸进有生产力的纳税人的口袋里”(9 年 1980 月 XNUMX 日)。 我们理解,根据他们的声明,新自由主义者并不反对诉诸武力,不仅是为了在市场秩序受到威胁时拯救它,而且是通过这种方式创造这样一种秩序。 他们以不同的方式汇聚在一起,力图通过各种方式建立市场宪政,包括国家专政的方式。

修宪之路

政府新自由主义的近期历史使我们考虑另一种宪法化方式。 在巴西,2016 年针对 2014 年当选总统迪尔玛·罗塞夫 (Dilma Rousseff) 的机构政变令人印象深刻地说明了这一趋势。 启动的借口 弹劾对总统不利的是她的政府在使用公共银行执行各种付款后采用的会计策略。 国民议会的罢免程序重新提出了法官已经提出的指控,即企图规避预算法。 基本上,除了税收借口, 弹劾 它的目的是将任何允许支出超过紧缩法授权的政策定为犯罪。

正如塔蒂亚娜·罗克 (Tatiana Roque) 所说:“毕竟,这是经济政策宪法化进程的开始,2016 年政府采取的第一项措施达到了顶峰:宪法修正案对公共支出施加财政上限”。 尽管巴西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宪法化仅在联邦一级有效,但它对教育和卫生系统造成了沉重打击。 因此,特梅尔总统通过引入旨在冻结公共支出 20 年的宪法修正案,为博尔索纳罗铺平了道路。 反过来,博尔索纳罗不得不修改宪法以进行养老金改革。 在这两种情况下,机制是相同的:修改是通过宪法修正案 (PEC) 进行的。

我们看到,“宪法化”并不一定是像智利那样采取制定新宪法的形式,也不一定是在现行政治宪法中正式写入经济宪法。

宪政决策主义与欧洲建设

欧盟的建设允许探索第三条道路。 德国秩序自由主义的先驱 W. Eucken 和 F. Bhöm 已经为受施密特启发的宪政决策主义铺平了道路,将“经济宪法”理解为“基本决策”或“基本决策”。 早在 1937 年,Böhm 就将经济宪法描述为“国民经济的规范秩序”,除非“通过有意识和知情的政治意愿的行使,威权决定 领导力=[六].

基于 Eucken 和 Böhm 的著作,秩序自由主义者将这种经济宪法的概念转移到欧洲的超国家范围。 事实上,从《罗马条约》签署的那一刻起,很明显,该条约远非新自由主义学说的一致副本,只不过是一个注定要由政治领导人正式化的一般法律基础。 直到后来,在 1962 年,该条约的某些补充条款赋予了欧盟法院 (CJEU) 关于修正案和制裁的“无限管辖权”。 亲欧洲的新自由主义者坚持两个原则:法院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的权力和承认个人直接向法院上诉的权力。 这种权力的分叉,向上朝向共同体,向下朝向个人,对于欧盟建设的宪政主义解读是必不可少的:欧洲是一个“超国家法律秩序”,保障法院直接适用的私人权利。[七].

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新自由主义的威权主义维度在欧洲呈现出与威权主义不同的形式。 状态 经典的。 在没有欧洲国家的情况下,我们在这里发现了市场宪政主义的集中体现,即所谓的“共同体”规范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 盛行的方程式与哈耶克在他那个时代制定的方程式相同:由强大的力量保证的私法主权。 这种主权在欧洲条约中得到了保障; 负责保证尊重主权的强大权力采取不同但互补的机构形式,例如欧洲法院、欧洲中央银行 (ECB)、国家间委员会(国家元首和部长)和委员会。 市场宪政,无论其形式如何,不再简单地需要民族国家的权力,而是在超国家范围内脱离任何民主控制的制度决策机制。

在这方面,值得记住的是,《里斯本条约》并没有正式的宪法地位:相反,它是具有宪法价值的国家之间的协议,这是完全不同的。 然而,它整合了一种“欧洲经济宪法”(主要在其第三部分)的形式,其中载有著名的“黄金法则”(货币稳定、预算平衡、自由和不扭曲的竞争)。 因此,我们可以赋予这些规则以宪法性质,而无需等待国家意义上的欧洲宪法的假设性创建。 更好的是:这种宪法化可以挽救一部超国家的国家秩序宪法,其通过会立即遭到强烈抵制。

新自由主义的专制维度

毕竟,最重要的是宪法化本身。 以政治制度为中心的解释的缺点是,新自由主义不能由一个特定的政治制度来积极定义:它当然反对古典自由民主,但它可以通过完全不同的政治形式来做到这一点。 不超越这两个例子,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和德国联邦国家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政治制度,彼此没有必然联系,但都有新自由主义政策。 另一方面,这是一个特殊情况,很难将智利政权与 1980 年宪法区分开来,因为正是该宪法将其确立为一个奉行新自由主义取向的政权。

Röpke 鉴于历史情况所采取的态度揭示了新自由主义的灵活性:在 1930 年代初期德国支持强大的“总体国家”,在 1940 年支持“独裁民主”,1942 年他推断了模型在世界范围内对瑞士各州的影响——这不完全是一个专制模式——并且在 1945 年春天,他让人们明白,根据他的书的标题,“德国问题”不会得到解决除非通过权力下放将俾斯麦国家转变为联邦框架[八]. 因此,我们必须注意对“威权主义”概念的误解风险。

因此,我们可以说“authoritarianism of State”回到专制政权,但我们也可以说“authoritarianism”来指定适合国家元首或政府的政府模式:我们这样理解,一种态度,包括叠加任何协商,甚至倾向于支持权力集中而不是权力分配。

从“威权主义”概念的第一层含义到第二层含义,没有任何逻辑上的联系。 我们只能说,宪法在承认分权的意义上越是“自由”,威权统治者就越是在执行他们的项目时遇到障碍。

所有这些都涉及历史、政治和力量关系。 除了“民族主义的”新自由主义和“进步的”新自由主义之间的区别之外,没有改变的是确认需要一部能够约束国家的“经济宪法”,无论其政治形式如何。 这就是新自由主义政治威权主义层面的核心所在:国家的结构、政府及其形式都可以有很大的不同,最重要的是统治者足够强大,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实施宪法化的私法。 这是因为关键在于通过将经济政策排除在集体审议之外来先验地限制审议领域的创始决定。

那些拒绝承认新自由主义与威权主义之间必然联系的人所犯的错误是将威权主义等同于威权统治。[九]. 毕竟,如果我们可以正确地说“威权选择”(在威权政权的意义上)只不过是新自由主义思想中的几种策略之一,而其他策略包括国家主权的下放,那肯定是错误的将“第三条道路”新自由主义(克林顿、布莱尔)的经验描述为不是专制的:事实上,它以自己的方式是专制的,尽管它不需要诉诸建立专制政权来实现其目的. 撒切尔也不需要那样,正如她向哈耶克明确表示的那样——哈耶克敦促她以智利为榜样。

明确地,如果我们试图更清楚,有必要区分三件事: 作为政治制度的威权主义,这可以通过质疑权力分工和行政部门承担所有控制权的趋势来定义——威权主义远非政治新自由主义所独有——; 欧 新自由主义政治威权主义,而这又是由政府模式定义的,这些模式可以根据当前的战略需要适应截然不同的政治制度; 最后, 新自由主义不可缩减的威权主义维度,通过对暗示私法宪法化的可商议的限制而在不同程度上发生。

*皮埃尔达多 哲学家,巴黎南泰尔大学索菲亚波尔实验室研究员。 他是作者,在其他书籍中 克里斯蒂安·拉瓦尔, de 共同点:关于 XNUMX 世纪革命的文章 (Boitempo)。

翻译: 丹尼尔帕文

最初发布在门户网站上 冠捷.

笔记


[I]的 比照。 Ian Bruff,“独裁新自由主义的兴起”, 反思马克思主义 (2014); Wendy Brown、Peter E. Gordon 和 Max Pensky, 威权主义:批判理论的三个探究, 芝加哥大学出版社 (2018); Bob Jessop,“独裁新自由主义:分期与批判”, 南大西洋季刊 (2019); Thomas Bibricher,“新自由主义和威权主义”, 全球视角 (2020)。

[II] 汉娜·阿伦特,“Qu'est-ce que l'autorité?”,在 人道条件,伽利玛,2012 年,第 675 页。 676-XNUMX

[III] 约翰·查普特(Johann Chapoutot), 欧洲的法西斯主义、纳粹主义和权威政权(1918 – 1945),PUF,2020,p。 249

[IV] 奎因·斯洛博迪安, 全球主义者,2018页。 211

[V] 引自南希·麦克莱恩 (Nancy MacLean), 锁链中的民主。 激进右翼对美国的秘密计划的深刻历史, 抄写员, 2017, p. 372

[六]Quinn Slobodian,全球主义者,2018页。 211

[七] 奎因·斯洛博迪安, 全球主义者,2018页。 210

[八] 奎因·斯洛博迪安, 全球主义者,2018页。 113

[九] T. Bibricher 在“新自由主义与威权主义”中就是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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