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 弗朗西斯科·佩雷拉·德·法里亚斯*
集体需要法律或法律原则的标准,以再现社会和政治秩序类型的连贯性和凝聚力
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关注一般法律或所谓的法律原则所表达的基本规范。
这些原则的首要功能是规定社会关系具体规则所要实施的基本术语或价值观念,构成历史类型的政治秩序。集体需要法律或法律原则的标准,以再现社会和政治秩序类型的连贯性和凝聚力。因此,法律原则具有确立某种集体的基本价值观的功能,并在这些价值观的基础上加上标志着一个历史时代的社会利益。
当代社会形态采用法律平等的原则。这种形成需要赋予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力拥有者同等的法律能力,从而使雇佣合同、工资交换和劳动力再生产得以成立。
因此,法律平等使人们相信,在直接生产者的眼中,劳动力所有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存在着目的的和谐,从而有助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再生产(Saes, 1994)。事实上,它是关于平等对待不平等的人,保留资本主义企业家和工薪工人的角色。
资本社会的出现将法律原则呈现为源于人类“理性”(公理)的表述。资本主义利益集团要求有一种明确的权利,不受被视为非理性的干扰,由具体特权产生,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崛起的资产阶级和贫困农民之间的联盟是政治革命的驱动力之一,传播了法律的形式理性化。法学院与教会机构分离;和合法经营者,负责遵守宗教戒律。
相比之下,封建制度并不遵循法律平等的原则,主人和仆人的法律能力是不平等的。例如,后者由于缺乏收入而被排除在政治职位之外;在这些社会中,选举制度往往以人口普查为基础,因为在基于税收关系的非货币经济中,雇员无法定期领取工资,必须在履行国家职能的同时保证自己的生存。这样,法律特权原则就成为领主政治权力再生产的功能。
封建社会的基本规范以“天启”原则(教条)的形式出现。领主阶级与农奴阶级建立了人身依附关系(马克思,1983)。就像上帝与地球上的选民立约一样。封建社会中基本法律的表现是,它们不是制定的,而是通过有魅力的王子或宗教教会的魅力调解而被赋予和揭示的。
法律实践似乎与宗教生活没有什么区别。法学院与宗教修道院相混淆,而那些应用编码的学校必须严格尊重神圣文本的命令(Cerroni,1993)。
法律分析家采用有条不紊的非司法主义格言,使自己摆脱了寻找人权基础(原则)的任务,这是法哲学的典型特征。但这种“有组织的怀疑主义”(Merton,2013)并不意味着将自己局限于制度化的人权愿景,这会导致分析者陷入法律的谜团之中。它是对法律现象的研究从哲学的认识方式(公理论证)转向科学的认识方式(非公理论证)。
科人性的意义(列维-斯特劳斯,1996)。
在更一般的层面上,因此,在社会形式的逻辑历史起源中,规范模式指的是人性的真正含义。这种人类学意义本身就不同于并先于公民身份的意义,公民身份是在发达的社会形式中产生的个人,其中农村和城市的分离已经存在,并相应地形成了国家。
国家雇员负责生产活动,主要是农业活动,并可以通过采用税收制度,以永久和专业的方式致力于管理职能。一方面是专业化的政府,另一方面是受城邦法律管辖的个人。国家法是主体形式的法律,即绝对或无条件命令形式的法律,但其本质是其社会(功能)而不是超历史(无条件)特征。
人类个体已经存在于无国家社会中,这并不意味着自然状态。自发生活的共同体将自己呈现为一个社会,一组受既定规范支配的角色。人类与集体和文化生活相一致,即具有抽象语言、基于一般规范的生活。换句话说,最初的社会,即无国家社会,使个人和群体的行为受到抽象法则这一内因的指导,而不是受到自然法则这一外因的指导。
平等是人权的核心,因为历史上平等关系先于公民权(“自由”个人)。在当代资本主义形态中,这种平等一方面是形式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宣言/1789),另一方面是物质上的:“工作、教育、休闲、社会保护的权利”(宣言\1948)。然而,当代法律对法律的抽象和具体双重方面的认识不足以满足法律所包含的充分衡量的要求,因为它抽象了资本主义企业家(以财富为目标)与工薪工人之间的对立关系。 (寻求需求的满足)。
反过来,自由成为公民权利的中心,因为城乡分离的政府或驻扎在城市的州政府最初将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投射为“自由”个体,即公民,反对将直接生产者视为“不自由”的个人、奴隶——这是所有者从直接生产者那里榨取剩余劳动力的条件,部分转化为国家税收。
公民身份的发展,从奴隶制到资本主义,将导致直接生产者、受薪工人以平等主义的形式完全纳入自由个体的法律范畴,即主体形式。
因此,本质上平等的人与隐含在现代社会立法中的形式上自由的个体公民之间的区别就变得合理了,即使所宣布的规范清单引导我们思考人与公民的身份。为什么当代法律中的制度话语倾向于说人类以公民的身份来到这个世界?在那些实践社会游戏的人看来,它是关于永恒化国家和社会的划分规则,与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力拥有者的划分相关。
源于政治共同体基本规范或宪法的一套法律根据社会霸权势力的具体利益而变化。通过社会秩序基本价值观在家庭和教育生活中的内化、政治社会化、社会出身、来自最有权势群体的压力——所有这些因素促使立法者从社会力量的角度制定法律。征服霸权,即把自己的具体利益转化为总体目标的能力。
在资本主义的第一阶段 - 商业资本的利益占主导地位,因为这种资本控制着新兴工业中的合作社和制造业,并且在指导国家经济政策(货币、财政、信贷、汇率)方面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导致商业活动比生产活动具有更高的收益 - 法律平等原则被视为自然法,为宪法提供了自然基础,法律体系的法律由此呈现出正式假设的特征,即,它们不一定描述历史现实。
这是因为,由于原始社会中人类的意义和人类的自然意识存在不确定性,法律形式主义不仅适合商业资本主义,因为它一方面强化了殖民主义的暴力,另一方面强化了殖民主义的暴力。 、剥削妇女和儿童的劳动;而且考虑到契约主义思潮(霍布斯、洛克、卢梭)所阐述的原则的公理形式,也促进了法律从业者的合理化工作。
随着向工业资本主义的过渡,随着机器系统在工业公司中的安装以及国家政策的重新调整以使其受益,自然法则被转化为物质原则,体现了功利主义(边沁)和社会主义(边沁)的影响。圣西门)。工业利益不能期望过度剥削劳动力,因为这会阻碍从绝对剩余价值(工作时间)向作为公司盈利基础的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率)的转变。
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具有功能性,可以遏制工业部门追求即时利润的动力,并引导企业采取技术创新和工作方法的战略,这是一种强调法律物质原则的政策,使福祉正常化。工人阶级。
那么,宪法将自己呈现为一套政治法律体系,它源自正常的社会进程,同时,这份法律表也进行干预,以配置和稳定这一社会进程的动力。换句话说,正如 Umberto Ceroni (1993, p. 157) 指出的那样:“任何[现代]法律都是由两个相互关联的要素阐明的:由具有力量的意志组成的命令要素和由理性倾向组成的文化要素,来自合法机构。”
*弗朗西斯科佩雷拉德法里亚斯 他是皮奥伊联邦大学社会科学系的教授。 作者,除其他书籍外, 对青年普兰查斯(1968-1974)政治理论的反思(反资本斗争).
参考文献
切罗尼,翁贝托。 政策. 圣保罗:Brasiliense,1993 年。
列维-斯特劳斯,克洛德。种族与历史。 In: 人类学结构二重奏. 巴黎:Plon,1996 年。
马克思,卡尔。 首都:政治经济学批判。圣保罗:四月文化,1983 年。(3v.)
默顿、罗伯特.科学民主的社会结构。 In: 科学论文社会学. 圣保罗:Editora 34,2013 年。
SAES,德西奥。资产阶级国家的概念。 In: 国家与民主: 理论论文。坎皮纳斯:IFCH-Unicamp,199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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