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的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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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法比奥·康德比较*

巴西社会的一个永久特征是其结构二元性; 也就是说,在官方世界的背后,一直存在着一个截然不同的现实,由寡头统治。 在我们中间,治安官的身体一直是社会统治集团干部的一部分,充分分享他们的心态,也就是说,他们的优点和缺点,包括腐败的地方病。

在殖民时期,司法权掌握在“有权有势的塞尔唐人”手中,他们担任上校或上尉——更多的是民兵。 因此,军事力量与经济力量结合在一起,使司法行政成为一幅真正的漫画。

这种情况在整个帝制时期都没有改变。 在所谓的“旧共和国”时期,在联邦主义思想的支持下,地方君主对治安法官的事实上的统治大大加强了。 在巴尔加斯时期,随着 1934 年宪法的短暂空位期,司法机构的所有宪法保障都被中止,直到 1946 年宪法才重新生效。

1964 年的政变建立了一个商业-军事政权,压制了所有基本权利和保障,包括司法权; 尽管后者在 1979 年随着《国家司法机构组织法》的颁布而名义上重新建立。 事实上,随着 1988 年宪法的颁布,法治才在我国重新生效。

2004 年,第 45 号宪法修正案设立了全国司法委员会,其职能是控制所有司法机构。 然而,联邦最高法院避免服从这种控制。

目前,司法机构的组织需要进行两项重大改革:(1) 扩大和深化对司法机构的控制; (2) 为这些机构建立新的控制手段。

司法职能对每个政治组织都是必不可少的。 正是从中世纪晚期皇家法院的建立开始,现代国家诞生并得以发展 [1],它为被封建贵族剥削并被教会当局鄙视的最贫穷人口保障和平与正义。

既然如此,不禁要问: – 国家的司法职能应该赋予谁? 拥有该权力的人应根据什么理由行使该权力? 司法部门可以不受控制地行事吗?

如果不对政治组织所处的社会现实进行具体分析,就无法在纯理论层面上回答这些基本问题。 这一现实基本上由两个密切相关的因素决定:一方面,社会内部有效的(而不仅仅是官方的)权力结构; 另一方面,普遍存在的集体心态,被理解为在社会环境中普遍存在的一套道德价值观。 在当代国家,特别是在资本主义文明的框架下,集体心态已经由掌握最高权力的社会集团根据自身利益决定性地塑造。

因此,让我们首先尝试根据这些结构要素来定义巴西社会现实在其历史形成的五个世纪中的特征,以便能够理解司法机构在这一过程中的表现广泛的社会背景,并以基于共同利益的变革建议作为结尾。

巴西社会的结构二元论

自葡萄牙殖民统治的头几十年以来,这里组织的社会具有双重特征:在官方法律世界的背后,礼仪上的尊重,总是有一个非常不同的现实,通常不为外界所知,这个现实在各个方面都有效权力的持有者。

后者,在我们的整个历史演变过程中,形成了一对,由私营经济巨头与伟大的国家代理人的联盟构成。 这对政治夫妇的成员,自从开始殖民事业——从殖民巴西以来,就成为小卡约·普拉多的普通百姓。

事实上,这种企业与国家的联姻,与经济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支撑完全相反,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3]。 现在,自从殖民化开始以来,巴西就被赋予了一种权力结构和一种以马克斯韦伯所说的“资本主义精神”为标志的集体心态。

因此,在我们的主导群体中,从来没有明确的公共资产意识:国家资源,即使来自税收,实际上也一直被视为社会的一种世袭资产,实际上是由私营企业家和国家代理人。 腐败只有在数额较小时才会引起刑事诉讼,这是从何而来的。 对于大腐败分子——至少直到最近,在中央政府之外! – 有罪不罚的旧习俗一直盛行。 那就是,“变脏脂肪!” 正如马查多·德·阿西斯 (Machado de Assis) 在著名的短篇小说中所描绘的那样 老屋遗址.

巩固权力结构和形成巴西国民性格的另一个决定性因素是奴隶劳动制度在法律上持续了将近四个世纪。 重要的是要指出,奴隶制的做法不仅限于当时主要是农业的商业部门,还广泛地包括城市环境、家庭生活和天主教堂本身。 正如 Cairu 子爵在 1781 年写给朋友的一封信中指出的那样,“没有奴隶是极端乞讨的证明”。

在巴西奴隶制产生的各种社会政治影响中,有两个值得强调。

第一,集体心态和社会习俗不接受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所宣布的“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尊严和权利”的原则. 我们每天都面临的社会不平等很少让我们感到震惊; 相反,它似乎是人性本身固有的东西。

在政治领域,人们普遍认为权力只能由上层人民、被误称为“精英”的人有效行使,而我们现行宪法第一条所表达的人民主权仅仅是一种修辞理想. 即便在那里,正如所见,法律制度的双重性依然盛行,官员表现为公共建筑的简单立面,在其内部——隐藏在外部视线之外——生活以一种截然不同的方式组织起来。

奴隶制对巴西社会组织的第二个严重影响是对公共或私人滥用权力的容忍,这是大奴隶主一直享有的刑事豁免权的古老遗产。 过度或滥用权力被视为正常事实。 作为这种制度化异常的好例子,只要记住国家代理人没有受到惩罚就足够了,国家代理人应对格图利特独裁统治和 1964 年建立的商业军事政权期间系统地犯下的无数暴行负责。在这两个典型案例中,为了在例外制度结束时“翻过这一页”,寡头们在司法机构的批准下诉诸大赦制度。

司法机构在巴西社会现实背景下的地位

我们当中的治安官队伍,始终普遍整合着社会主导群体的框架,充分分享他们的心态,即他们的评价偏好、信念和偏见; 这对巩固我们法律制度在这个问题上的功能双重性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换句话说,我们的法官总是根据私人当权者的利益以及国家代理人的利益来解释官方法律,这将在下面解释。

巴西殖民地

在整个殖民时期,由于内地城市数量少,又相距遥远,司法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广阔的地区,始终无法有效地行使职能。 自然的结果是,司法行政不可避免地落入了担任民兵上校或少校职务的“有权势的塞尔唐人”。 因此,军事力量与经济力量结合在一起,使司法行政成为一幅真正的漫画。

国王在里斯本的顾问在 4 世纪末试图纠正这种扭曲,修改了各种措施,包括限制上尉行使军事职能的时间和任命普通法官,原则上不受约束依靠大地主的力量。 显然,这些措施并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只是因为在内地不可能找到足够数量的有文化的人来行使地方官的职能。 当这个问题引起皇室顾问的注意时,他们回答说,地方官员是不是文盲并不重要,只要他们的直接助手知道如何阅读和书写……[XNUMX]

事实上,这是当地地方官员与家族的强烈亲属关系或教母关系。 质量, 这导致了 外部法官. 正如巴西总督 Angeja 侯爵在 1715 年澄清的那样,这种新型地方法官试图阻止地方法官“以亲属关系或尊重为由,允许有罪的人继续犯罪”。 [5] 更不用说一些法官成为农民或商人的习惯事实,尽管履行官方职能与从事私人经济活动在法律上是不相容的,无论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通过亲戚或朋友。

作为司法上诉的实例,但也行使行政职能,我们最初有受赠人,然后是上尉和将军,最后是总督,后来称为总督。 然后,由于对初审法官具有上诉和内部管辖权,comarca 监察员以及高于这些监察员的一般监察员均由国王任命。 6世纪和XNUMX世纪,分别在巴伊亚和里约热内卢成立了两个上诉法院,具有终审审查权,法院院长是总督,后来是总督。 [XNUMX]

然而,这些高级司法机构都无法对行政当局的行为行使必要的控制权。 作为上诉法院院长的州长甚至习惯于寻求调和法官的善意,增加 有组织的 其中,非凡的奖金称为 宣传.[7] 至于海外委员会应该对所有在这里任职的高级官员进行监督,它总是有很多不足之处,因为直到 XNUMX 世纪,里斯本和里斯本之间每年只有一次官方海上航行巴西。

顺便说一句,应该记住的是,第一位在巴西行使职能的 Ouvidor Geral 法官 Pero Borges 于 1549 年与 Tomé de Souza 一起抵达这里,他的职能过去并不那么干净。 1547 年,他被判处将他从渡槽工程中挪用的资金归还皇家财政部,他曾在阿连特茹的埃尔瓦斯以司法官的身份受托监督渡槽工程。 同样的判决使他被停职三年,不得担任公职。 然而,17年1548月8日,国王任命他为巴西总督,即总督以下的最高司法机关。 也就是说:为了在这片土地上行使公职,以前的刑事定罪一文不值。 [XNUMX]

要了解殖民时期治安法官搪塞的大多数案件,读读XNUMX世纪巴伊亚州和里约热内卢上诉法院院长的一些信件就足够了。

例如,22 年 1725 月 9 日,Vasco Fernandes César de Menezes 从巴伊亚写信给葡萄牙国王,内容如下:继续,Sergipe del Rei,里约热内卢和圣保罗,以及所有这些沮丧和受压迫的人民所看到的混乱和过激行为,他们理所当然地认为陛下的伟大和仁慈不会扩大对他们的补救措施,随着它的扩张,不要遭受这些单身汉的残忍和暴政不断激怒他们的最后毁灭或悬崖,他们都不关心这个政府,更不用说这种关系了。”[XNUMX]

反过来,21 年 1768 月 10 日,拉夫拉迪奥侯爵以巴伊亚德托多斯奥斯桑托斯总督兼总督的身份致函里约热内卢的总督孔德阿赞布雅,信中写道:其他事实报告:“关系体发现它处于阁下的状态。 你知道他们彼此之间的极大自由,公共利益,他们过去常常在私人事务中采取这些行动,他们是法官,最后,他们在如此受人尊敬的地方缺乏庄重,一切都不得不我不会错过主持关系的一天,我有必要多次向他们展示或告诉他们他们应该以何种方式行事,以及我不以不同方式解决问题的决心. 我觉得今天那个地方的争端少了,他们不会让彼此的选票难堪,他们试图以更谦虚的态度来偏爱他们的教子,至少要如此光彩以致于需要非常小心地发现他们特定的教子;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其中一些仍然存在,我认为只要留在这里的一些部长坚持下去,它们就不会结束。”[XNUMX]

同样,巴西总督达库尼亚伯爵在 1767 年致蓬巴尔侯爵之弟、国务卿弗朗西斯科泽维尔德门东萨富尔塔多的一封信中提到了里约热内卢上诉法院:“部长们这位亲戚本应为同一宫廷的和谐和皇家财政部的良好收藏做出贡献,但他加入了若昂·阿尔贝托·卡斯特洛·布兰科大臣的行列,以保护不称职的人和其他欠皇家财政部大量债务的人; 这些程序太过分了,以至于即使在同一个亲属内部和外部,检察官也受到了一些无视。”[11]

因此,如果我们从小就在大多数情况下司法部门的存在不是为了伸张正义,而是为了勒索钱财,那就不足为奇了。 在著名的 圣安东尼对鱼的布道,[12] 维埃拉神父用火热的话语谴责这一事实:“看到像这样的人被诉讼追捕,或被指控犯罪,看看有多少人在吃他。 Baliff 吃,Jailer 吃,Clerk 吃,Solicitor 吃,Lawyer 吃,Inquirer 吃,Witness 吃,Judge 吃,连不判都已经判了吃过。 人不如乌鸦。 被吊死的悲伤的人,直到他被处决并死了,才被乌鸦吃掉; 行审判的,还没有被处死,也没有被判刑,已经被吃掉了。”

君主巴西

法律制度永久的双重性——一个是官方的,很少适用,另一个是非官方的,但总是有效的——在该国独立后更加突出。 正如 Sérgio Buarque de Holanda 所写,“如果不考虑‘不成文’宪法的存在,就很难理解帝国政策的主要特征,由于双方的自满情绪,该宪法通常与 24 日的字母重叠,同时会破坏它。”[12]

导致该国独立的政治起义是在一小群知识分子的支持下发生的,他们对法国大革命的自由主义和平等主义理想着迷,不久之后以君主制形式巩固了这些理想,这些理想激发了我们第一部政治著作的写作信。 然而,对于当地的经济大亨来说,最重要的是获得主要的行政和政治职位,这些职位被海外人士垄断。

1824 年的宪法庄严地将“政治权力的划分与协调”确立为“公民权利的保守原则和使宪法提供的保障生效的最可靠手段”(第 9 条)。 根据该原则, 司法 成为四人之一 政治权力 (第 10 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宣称的司法机构相对于其他大国的自主权始终是虚幻的。 治安官队伍与地方富有的地主家族保持着密切联系,并从属于法院的中央行政部门。

1827 年,复制了一个已经存在于葡萄牙的模型, 乡绅,由每个教区的公民选出的人完成,没有经过专门培训,也没有报酬。 1832 年的《刑事诉讼法》在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下颁布,确认了创新并扩大了这些法官的权限。 在刑事诉讼中,他们负责执行犯罪事实,逮捕和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在法庭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告发。 在民事诉讼中,他们应初步寻求当事人之间的调解,有权审理价值较小的案件。 此外,治安法官也参与选举事务,在每次选举中决定谁有投票权。

最后,这些治安法官仍然负责各种警察职能,例如执行市议会关于城市秩序和纪律的姿态,解决该地区居民之间关于道路、牧场和损坏他人财产的纠纷,摧毁 quilombos 并指挥武力驱散威胁既定秩序的集会。

不言而喻,这样一个机构,尽管表面上是民主的,但实际上成为糖料种植园主和大地主行使地方权力的决定性工具; 顺便说一句,在许多情况下,他们从不回避自己当选为治安法官。

另一方面,与“强大的 sertão 人民”的霸权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除了治安法官之外,地方法官队伍仍然存在 - 特别是在保守派的“回归政策”之后, 1841 年随着《刑事诉讼法》的改革而成立——提交给中央政权。 从此以后,由天皇亲自直接任命孤儿法官、市政法官(职能不同于治安法官)、法官(具有更广泛的地域权限)和检察官。

在很短的时间内,司法机构向行政机构提交的过程扩大了。 如此之多,以至于在 7 年 1856 月 14 日致各省总统的通告中,皇帝决定,“司法机构有责任对当前案件适用刑事、民事、商业法律和各自的程序,停止许多司法当局所犯的滥用职权,未能对发生的案件作出裁决,并将其作为对帝国政府的决定的怀疑,他们等待,即使迟到,暂停和拖延司法行政,这属于在他们的权力范围内,因此剥夺了高级法院对上诉作出裁决的权利,并剥夺了在判断事实和适用法律时产生的怀疑的权利。[XNUMX]

然而,很明显,在任命地方长官之际,朝廷或各省的政治领导人最终总是与农村大地主勾结,哪怕只是因为政治选举是由后者决定的。 因此,即使在那里,正式的法律秩序也并不真正存在,只是作为公共建筑的门面。

在奴隶制问题上,整个帝国发生了更可耻的口是心非。 1824 年宪法宣布“废除鞭刑、酷刑、烙铁烙和其他一切残忍的刑罚”(第 179 条)。 然而,1830 年颁布了《刑法》,其中规定适用厨房刑罚。 根据其艺术的规定。 第 44 条,它“要求被告一起或单独穿着鞋子和铁链走路,并受雇于犯罪发生省份的公共工程,由政府支配”。 不用说,这种被 1830 年的立法者认为不残忍的惩罚实际上只适用于奴隶。

还有更多。 尽管宪法明确禁止,但直到废除奴隶制前夕,更准确地说,直到 16 年 1886 月 60 日的法律,俘虏才被烙上烧红的烙铁,并经常受到鞭打的处罚。 同样的刑法,在其艺术。 50,固定每天最多给奴隶鞭打 300(五十)次。 但法律规定从未得到尊重。 可怜的家伙一天挨两百下鞭子是常有的事。 上述法律仅在众议院投票通过,因为不久前,南帕拉伊巴州陪审团判处 XNUMX 次鞭刑的四名奴隶中有两人死亡。

所有这一切,更不用说像每一颗破碎的牙齿、被切断的手指或被刺穿的乳房这样的残废惩罚。

好吧,在废除废除之前,司法机构从未关心过阻止这种不成文的奴隶制法律的实施,即使只是因为几位地方法官是农场主,拥有大量奴隶。 [15]

司法机构在滥用奴隶制度方面故意视而不见的最好例子是奴隶贸易在公然非法的情况下持续多年。

26 年 1818 月 1826 日,葡萄牙国王还在巴西时根据与英国签署的条约颁布了一项宪章,规定禁止臭名昭著的贸易,并处以没收奴隶的处罚,他们“将立即获释”。 该国独立后,于 7 年与英国签署了一项新公约,根据该公约,在交换批准书三年后进行的贩运将等同于海盗行为。 在摄政期间,在英国的压力下,1831 年 XNUMX 月 XNUMX 日颁布的法律重申了这一禁令。根据该法律文凭的内容,“所有进入巴西领土或港口的奴隶,来自外部”。 它们将被重新出口到“非洲的任何地方”,“进口商”将受到刑事起诉; “进口商”不仅包括船长、船长和工头,还包括海上探险的船东,以及所有“故意购买奴隶”的人,这些人被非法带到巴西或在巴西下船.

因为它只是一部“英国人要看的法律”,按照神圣的说法,其中规定的刑罚都没有在法庭上适用过。 据估计,从该法律文凭颁布到 1850 年,至少有 750 名非洲人被偷运到这里作为奴隶——当时 Eusébio de Queiroz 法生效,该法重申禁止奴隶贸易。

然而,即使在最后一项法律颁布之后,奴隶贩子及其亲信的刑事责任也不再完全有效,因为审判此类罪行的权限是陪审团,其成员显然屈服于当地君主的压力。 [16] 正如 Saint-Hilaire 指出的那样,“对报复的恐惧在内地很容易发生,警察几乎无能为力,这有助于使陪审员更加放纵; 他们被屈服于所有诱惑的古老习惯所驱使(承诺)”。 他补充说,直到 1847 年,现行立法鼓励陪审员“过度懒惰”。 [17]

因此,如果由于缺乏对司法部门有效官方控制的结果,其在帝国时期的诚实度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那就不足为奇了。 24 年 1824 月 156 日宪法的知识分子导师,无疑关注殖民时期司法机构的长期腐败传统,决定包括两种趋向于根除它的手段,如果不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它:艺术。 第 XNUMX 条——所有法官和司法官员应对他们在履行职责时滥用职权和推诿责任负责; 这一责任将通过监管法律生效。

艺术。 157 – 对于贿赂、贿赂、挪用公款和脑震荡,将有民众对他们提起诉讼,原告本人或任何人民可在一年和一天内提起诉讼,但须遵守法律程序的命令.

尚不清楚此类宪法规定是否得到履行。 然而,众所周知的是,一些著名的外国旅行者——甚至皇帝佩德罗二世本人——特别强调了君主制时期司法机构普遍存在的腐败现象。

在你的报告中 穿越里约热内卢省和米纳斯吉拉斯省的旅程,在 18 世纪的第二个十年进行,Auguste de Saint-Hilaire 评论说“在一个长期奴隶制的国家,可以说,腐败是一种习惯,治安官,不受任何形式的监视,可以不受惩罚地屈服于诱惑。”[XNUMX]

与此同时,在港口开放后来到这里的商人约翰·卢科克评论了邻居在公开拍卖中以未缴税为抵押的土地收购的习俗,他观察到:“在这种交易中, 严格遵守法律手续,让人误以为该财产是在公开拍卖中被授予最高出价者; 但实际上,偏袒胜过正义和权利,因为没有人敢为有钱有势的人出价。” [...] “实际上,这似乎是整个巴西正义的规则。 这种情绪在习俗和一般思维方式中根深蒂固,没有人认为它是非法的 [馅饼]; 另一方面,抗议这种格言的实践不仅显得荒谬,而且只会让投诉者彻底破产。”[19]

顺便说一句,正如查尔斯达尔文在他的航行日记中指出的那样 贝格尔,[20] 3 年 1832 月 XNUMX 日,当他留在巴西时,司法的不诚实只是公共服务普遍腐败的一部分:“无论对有钱人的指控有多大,可以肯定的是,他很快就会获得自由。 这里的每个人都可以被贿赂。 一个人可以成为一名水手或一名医生,或者从事任何其他职业,只要他能付得起足够的钱。 巴西人郑重其事地断言,他们在英国法律中发现的唯一错误是他们看不到富人和受人尊敬的人比可怜的人和穷人有任何优势。”

众所周知,即使是帝国的最高法院也未免于腐败。 D. Pedro II 在给 Sinimbu 子爵的一份声明中发泄道:“司法机构的首要需求是有效的责任; 只要一些地方法官不被送进监狱,例如最高法院的某些知名罪犯,这个目标就不会实现。[21]

共和时期

1891 年宪法在规定司法机构时明确规定,但仅限于联邦法官,保证任期,还确定“他们的工资将由法律确定,不得减少”(第 57 条, 卡普特 和第 1 节)。 该规范表明这些宪法保障不一定适用于州司法机构; 幸运的是,它消失了。

在德奥多罗和弗洛里亚诺的军政府时期,存在着巨大的政治压力,要求将新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交由参议院拥有最终控制权。 正如政治宪章所规定的那样,按照美国宪法的形象,联邦参议院有权在以下情况下审判最高法院的部长: 弹劾, 有人认为,即使在这个假设之外,也应该由那个政治机构来审查最高法院的决定。 11 年 1911 月 22 日,Rui Barbosa 在就任 Instituto dos Advogados 成员的演讲中对这一荒谬观点进行了长期而深刻的驳斥。 [XNUMX] 她终究是被抛弃了。

然而,请注意若昂·曼加贝拉 (João Mangabeira) 对联邦最高法院从其成立到 1937 年新政府成立之初的表现令人失望的结论:[23]“宪法为其最高卫士设立的机构,以及注定要同时遏制国会的过分行为和政府的暴力,使它在危险或恐怖的日子里束手无策,而恰恰是在它最需要其捍卫者的忠诚、忠诚和勇气的时候”。

还应该指出的是,在旧共和国时期,在联邦制思想的支持下,地方君主(著名的“上校”)对治安法官的事实上的统治大大增加。

仅生效三年的 1934 年宪法增加了治安法官的福利,除了终身和不可减少的薪水外,还保证不可免职,不区分联邦和州法官或法院(第 64 条)。 但是,它规定“法官即使处于待命状态,除宪法规定的教学和案件外,不得行使任何其他公共职能”; 补充说,“违反这条戒律会导致失去司法职位和所有相应的优势”(第 65 条)。

1946年宪法为一般法官制定,除上述三项保障外,还规定“年满七十岁或因证明残疾必须强制退休,公职满三十年可选择退休,计入形式法”(第 95 条)。

一旦 1964 年政变建立了商业-军事例外制度, 形式 宪法秩序的有效性,事实上压制了个人自由和保障,以及社会权利。 13 年 1968 月 5 日,所谓的第 6 号机构法削弱了司法机构的权力,除了正式暂停司法权之外,还下令正式中止宪法或法律对保有权、不动产和稳定的保障(第 XNUMX 条)。 人身保护令 文集 “在危害国家安全、经济和社会秩序以及大众经济的政治犯罪案件中”(第 10 条)。 这同样适用于民事司法,因为军事司法在威权政权的整个持续期间,可耻地合作镇压政治对手。 [24]

一旦专制政权被消灭,现行的联邦宪法于 1988 年颁布,其对司法机构的监管力度比以往所有宪法都要大得多。

顺带一提,在专制政权的最后阶段,恰好在 14 年 1979 月 35 日,颁布了第 1998 号补充法,确立了《国家司法机构组织法》。 除其他规定外,该法还设立了全国司法委员会。 然而,在 1988 年,联邦最高法院根据其一位部长的一项简单命令,判定它已灭绝,原因是 45 年联邦宪法补充法的随附性,与上述理事会无关。 毕竟,根据 8 年 2004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宪法修正案,它以国家司法委员会的名义复活了。

设立这个控制司法机构的机构无疑满足了建立更广泛和更精确的法官责任制度的需要——如上所述,自殖民时期以来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人们一直感受到这种需要。 然而,他们对创建新机构的反应从一开始就非常消极。 甚至在其正式发布之前,第 45 号修正案就是巴西地方法官协会提出的违宪直接诉讼 (ADI 3367) 的对象。 联邦最高法院虽然一致驳回了违宪的形式缺陷,但仅以多数票决定驳回整个诉讼。

最后,13 年 1991 月 XNUMX 日民主法官协会成立,这是我国法官保守心态开始转变的一个重大事件。 其法定目标是捍卫基于人的尊严的民主法治、司法机构的内部民主化,以及将司法职能视为真正的公共服务,即服务于人们。

司法机构组织的必要改革

综上所述,显然需要进行一些改革,以消除我国司法机构运作中的旧缺陷。

在我看来,以下是最重要的。

(1) 扩大和深化司法机关的控制手段

毫无疑问,全国司法委员会的成立代表着在完善司法控制系统方面向前迈进了一步。 然而,目前的身体结构存在严重缺陷。 首先,它的结构不便于在全国范围内履行职责。 理事会应该在联邦的每个州都有辅助单位。

此外,该机构主要由受控制的司法机构成员组成。 出于这个原因,委员会似乎系统地避免了对法官,尤其是高级法院法官适用第 42 条规定的免职处罚,即使是在严重犯罪案件中。 《国家司法机关组织法》第 XNUMX 条第六项。

还应该指出的是,联邦最高法院的成员不受全国司法委员会的控制。 此外,实际上,我们最高法院的部长在履行其职能时不承担任何责任,无论是司法职能还是行政职能。

状态 完全不负责任的说法是从北美宪法转移过来的,在这一点上,它激起了托马斯·杰斐逊的严厉批评。 “拟设立三个部门,相互协调,相互独立,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他们可以相互制衡”),宪法只赋予其中一人为其他人的行为制定规则的权利,而这样做恰恰是为了支持那些不是由国家选举产生并保持独立于国家的人。 因为经验已经表明 弹劾 宪法所建立的甚至不是稻草人”。 [26]

在我们中间,这种宪法补救措施不会在联邦最高法院内引起任何形式的恐惧。 更不用说整个共和时期的判例编年史都没有记录我们最高法院的地方法官被指控犯有犯罪行为并因此被迫对刑事诉讼作出回应的任何案件。 然而,我们是否有胆量声明,类似于引起唐佩德罗二世对帝国最高法院的愤怒的事实在后君主制时期从未发生过?

现在,核实连联邦最高法院内部条例的规定都不能强加给它的大法官,实在是太尴尬了。

以艺术的规范为例。 本条例第 337 条第 2 款,关于澄清动议的处理:“无论分发或准备,请愿书将提交给判决报告员,无需任何其他手续,将在第一次会议上提交判决专家组或全体会议,视情况而定”。 那么,在国家和国际反响的情况下,无论关于不遵守 153 年大赦法第 1979 条基本规定的论点,2010 年 5 月发表的澄清判决动议的报告员,直到我写这些行——也就是说,将近 XNUMX(五)年! – 尽管上诉人多次提出要求,但他没有将上诉提交判决。

另一个公然不尊重联邦最高法院内部规则所载规则的例子,发生在 Direct Action of Unconstitutionality No. 的判决中。 在 4.650 年 2014 月举行的全体会议上,在对行动的是非曲直进行第六次投票后——即当决策多数已经达到时——要求按顺序投票的部长要求查看案件档案,直到2015 司法年度的开始尚未提交他们进一步投票。 嗯,艺术。 《内部条例》第 134 条的文字规定:“如果任何部长要求查看记录,他必须出示这些记录,以便继续表决,直至随后的第二次常会”。

《联邦宪法》规定(第 5 条,第 XXV 项)“法律不得排除司法机构对任何权利的伤害或威胁”。 什么是法律不允许的,我们最高法院的成员会单独容忍吗? 显然,在宪法 antojo 的背后隐藏着另一项命令,赋予最高法院每位部长无限期中止上诉处理的自由裁量权,或根据其自身的是非曲直已经根据任何原因启动的判决建议。

(2) 制定司法机构内部和外部的垂直控制工具。

传统上,在所谓的“代议制民主”制度中,例如我们的制度,国家机构没有义务就其作为或不作为的非法性直接向人民负责。

在我们中间,这条规则的一个例外是民众行动。 正如所见,在 1824 年宪法的制度中,任何公民作为人民的程序替代者,都可以控告法官和法院官员“贿赂、贿赂、挪用公款和脑震荡”。 然而,1891 年的联邦宪法并没有复制这一规定。

自 1934 年《宪法》(第 114 条第 38 项)起,任何公民都成为在法庭上要求废除或宣布损害公共财产的行为无效的合法当事人。 现行宪法将这一行动的相关性扩大到国家参与的财产损失案件,以及“行政道德、环境和历史和文化遗产”(第 5 条,LXXIII 项)。 但这一行动不适用于司法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

毫无疑问,任何公民都可以在联邦参议院谴责联邦最高法院的部长所犯下的责任罪行(1.079 年第 1950 号法律,第 41 条)。 然而,这样的告发从未发生过,也无法想象,如果有一天发生了,共和国的参议员们会有勇气接受并处理它。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弥补司法人员垂直控制领域的空白,在全国司法机构面前无一例外地设立公共监察员似乎是非常值得推荐的。 必须具有法律学位的监察员将由人民选出,在特定时期内行使这些职能,并且可以连选连任。 当地方法官涉嫌违反《国家司法机构组织法》(第 35 和 36 条)规定的职责和禁令时,他们有权开展和主持调查。

如果官方调查证实了怀疑,监察员将向全国司法委员会建议实施其中预见的制裁。 如果调查得出的结论是犯罪,则由监察员代表公共部提起适当的刑事诉讼。

仍然在垂直控制的层面上,必须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当巴西政府正式接受国际法院的裁决时,国家司法机构有义务遵守国际法院的裁决。

记住,顺便说一下,案例 Gomes Lund 等人诉巴西 (“Guerrilha do Araguaia”),我们的国家在其中受到一致谴责。 美洲人权法院于 26 年 2010 月 XNUMX 日作出裁决,裁定“巴西大赦法中阻止调查和制裁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条款不符合美洲公约,缺乏法律依据”的影响,不能继续构成对本案事实调查的障碍,也不能对责任人的查明和惩处构成障碍,也不能对美国其他严重侵犯人权的案件产生相同或相似的影响。公约。,发生在巴西”。

好吧,从联邦最高法院开始,巴西的几个司法机构拒绝遵守这项国际裁决; 这导致一个政党于 15 年 2014 月 320 日提出第 17 号 Arguição de Descumprimento de Preceito Fundamental,该提案获得了总检察长办公室的大力支持。 毕竟,美洲人权法院本身在 2014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的一项决定中正式承认上述定罪未得到执行。

(三)司法体制顶层变革

应该记住,在这个主题中,第 275/2013 号宪法修正案提案目前正在众议院处理。 其主要目标是将联邦最高法院转变为宪法法院,修改其管辖权和任命其部长的方式。 此外,有关 PEC 决定增加组成高级法院的法官人数,并扩大其权限。

事实上,联邦最高法院的组织存在严重缺陷,无论是在其组成形式还是在其权限范围方面。 上述修宪提案的理由如下。

在我们所有的共和宪法中,根据北美模式,确定联邦最高法院部长的任命由共和国总统在联邦参议院批准后任命。

在美国,参议院控制运作良好,国家元首任命的十二人不赞成进入最高法院。 有时,当国家元首意识到他选择的人选不会得到参议院的批准时,他就会撤回提名。

相反,在巴西,参议院直到今天才拒绝了联邦最高法院的一项提名。 不寻常的事实发生在共和国初期的动荡时期,当时弗洛里亚诺佩肖托在几个州实施的任意军事干预导致最高法院接受了广泛的学说 人身保护令, 由 Rui Barbosa 支持。 愤怒的元帅总统决定作为报复,任命他的私人医生巴拉塔·里贝罗 (Barata Ribeiro) 博士填补该国最高法院的空缺。 从字面上看,这并没有违反宪法文本,因为 1891 年宪章要求被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公民具有“非凡的知识和声誉”; 没有人可以拒绝博士。 巴拉塔·里贝罗。 只是通过 1926 年的宪法修正案,并且由于那个插曲,才决定在“卓越的知识”一词中添加形容词“合法的”。

但这种附加资格并没有改变联邦最高法院任命的做法。 国家元首在履行这一宪法归属方面的绝对霸权一直延续至今。 这并不意味着被任命的人不一定能胜任这项任务。 但事实是,这个选择完全由国家元首做出,他很容易在最终决定中屈服于个人感受,而且由于非正式候选人的多样性,他还承受着各种压力。

关于联邦最高法院的管辖权,还有一个严重的缺陷。 1988 年的《联邦宪法》将其作为主要目标指定为“捍卫宪法”(第 102 条)。 但是,这一更大目标的实现只是被积累的归因所抹杀,以判断纯粹个人利益或私人团体的过程,与宪法无关。

为了纠正联邦最高法院运作中的这些严重缺陷,第 275/2013 号 PEC 决定将其转变为真正的宪法法院,增加其成员人数并减少其权限。

因此,新法院将由 15(十五)名部长组成,[27] 由国民议会主席任命,在众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的绝对多数成员批准他们的名字后,基于司法部门、检察官办公室和法律界的三份候选人名单。 这些名单将分别由国家司法委员会、公共部全国委员会和巴西律师协会联邦委员会准备。

暂时,联邦最高法院的现任部长将组成宪法法院的一部分,并增加四名如上所述任命的新成员。 新的任命制度将使成功行使任 前厅 赞成特定的候选人资格; 除了从一开始就根据假定的法律知识确定候选人的选择。

根据第 275/2013 号 PEC 的条款,宪法法院的管辖权将仅限于直接涉及主要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的案件,将所有其他案件移交给高等法院管辖。

根据重点提案,高等法院的组成将与宪法法院的组成类似,但此后将至少有 60(六十)名部长; 也就是说,几乎是目前宪法规定数额的两倍。 高等法院现任部长将保留,以艺术条款的形式规定任命未来的部长。 联邦宪法第 104 条,提案中包含新的措辞。

结论

在一个著名的段落中 法律精神,[28] 孟德斯鸠在接受约翰·洛克关于政治社会中必要的三权分立的教导时总结道: “Des trois puissances dont nous avons parlé, celle de juger est en quelque fazn nulle”。 这种说法似乎自相矛盾,因为如何在司法机构中承认国家权力,同时否认它的所有权力?

事实上,当孟德斯鸠自己在法定权力(雕像学院) 和阻抗功率 (empêcher学院).[29] 例如,在罗马,平民保民官无权制定法律或命令执行司法行为; 但 论坛报 (贵族们总是害怕)除其他权力外,还包括否决公职人员违反平民利益的任何行为的权力。

基于这种概念上的区别,从一开始就很清楚,司法机构没有制定一般规范或组织公共服务的法定权力。 但它在最大程度上具有纠正和修复的阻碍力量,不仅可以纠正和修复其他公共机构(以及被赋予社会权力的个人)的过分行为,而且在理论上还可以弥补国家违宪的疏忽行使其职能的机构。

现在,要完全成功,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司法机构控制系统,如上文强调的那样。 在这里,再次重要的是要记住孟德斯鸠的明智教训:[30]“每个拥有权力的人都是一种永恒的体验”——我们应该补充说,每个被赋予权力的国家机构,甚至宪法权力——“都被领导滥用它; 他找到极限就走多远”。

我们有一天会知道如何满足我国真正法治制度的这一基本要求吗?

*法比奥·康德比较 圣保罗大学法学院名誉教授,博士 荣誉博士 来自科英布拉大学。

为纪念恩里克·里卡多·莱万多夫斯基教授和地方法官而学习。

笔记

[1] 顺便看看 Joseph R. Strayer 的研究, 现代国家的起源, 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 1970, pp. 38 及以后。

[2] 当代巴西的形成, 第一版于 1942 年。

[3] 比照。 费尔南德·布罗代尔, 资本主义的动力, Flammarion, 巴黎, 2008, p. 68.

[4] 关于这整个主题,cf. CR拳击手, 巴西的黄金时代 – 1695/1750, 加州大学出版社,1962,页。 209、306 及以后。

[5] 比照。 斯图尔特·B·施瓦茨, 巴西殖民地的主权与社会——巴伊亚高等法院及其法官,1609-1751 年, 加州大学出版社, 1973, pp. 257/258; 275 和不锈钢。 2011年,该作品的葡萄牙语译本由Companhia das Letras出版。

[6] 巴伊亚上诉法院于 1609 年成立,一直运作到 1751 年,即里约热内卢上诉法院成立的那一年。

[7] Stuart B. Schwartz,同前。 引文,第272.

[8] 比照。 爱德华多·布埃诺, 脏记录巴西占领史,由 Luciano Figueiredo 组织,Casa da Palavra,2013 年,pp. 254/255。

[8] 引自 Braz do Amaral,在对 Luís dos Santos Vilhena 的信件的注释和评论中,在标题下编辑 XNUMX 世纪的巴伊亚,卷。 II, Editora Itapuã – Bahia, 1969, pp. 358/359。

[9] 引自 Braz do Amaral,在对 Luís dos Santos Vilhena 的信件的注释和评论中,在标题下编辑 XNUMX 世纪的巴伊亚,卷。 II, Editora Itapuã – Bahia, 1969, pp. 358/359。

[10] 拉夫拉迪奥侯爵, 1768-1769 年巴伊亚的来信, 司法部, 国家档案馆, 1972, p. 20.

[11] 阿普德 Arno Wehling 和 Maria José Wehling, 巴西殖民地的法律和正义——里约热内卢上诉法院(1751-1808), Renovar (里约热内卢、圣保罗和累西腓), 2004, p. 310。

[12] 1654 年在马拉尼昂圣路易斯传道。

[13] 巴西文明通史,II – 巴西君主制,5 从帝国到共和国, São Paulo(欧洲图书传播),1972 年,p. 21.

[14] 阿普德 若阿金·纳布科, 帝国政治家, 里约热内卢 (Editora Nova Aguilar), 1975, p. 233.

[15] 看到,在这方面, 知县回忆录, 作者:Conselheiro Albino José Barbosa de Oliveira(Companhia Editora Nacional,Coleção Brasiliana vol. 231, 1943, pp. 246 et seq.),他曾在两个上诉法院担任法官,并在生命的尽头成为最高法院。

[16] 这就是为什么老纳布科在议会的一次演讲中提议压制陪审团判断此类罪行的权限。 比照。 若阿金·纳布科, 我的信息, Editora 34, 2012, pp. 171/172。

[17] 圣保罗省和圣凯瑟琳省的航行,第一卷,巴黎(Arthus Bertrand,Libraire-Éditeur),1851 年,p. 138.

[18] Editora Itatiaia 与圣保罗大学出版社合作出版的作品,1975,p. 157.

[19] 里约热内卢和巴西南部的注意事项, 圣保罗大学出版社 – Livraria Itatiaia Editora Ltda., 1975, p. 321.

[20] 小猎犬日记, Editora UFPR, 2006, p. 100。

[21] 阿普德 何塞穆里洛德卡瓦略, D. 佩德罗二世——成为或不成为, Companhia das Letras, 2007, p. 83.

[22] 瑞巴博萨, 文选和演讲, 里约热内卢, Companhia Aguilar Editora, 1966, pp. 548 和不锈钢。

[23] 锐,共和国政治家, Brazilian Documents Collection nº 40,Livraria José Olympio Editora,1943 年,第 78 页。

[24] 锐,共和国政治家, Brazilian Documents Collection nº 40,Livraria José Olympio Editora,1943 年,第 78 页。

[25] 参见 Anthony W. Pereira 的研究, 政治(非)正义——巴西、智利和阿根廷的威权主义和法治, 匹兹堡大学出版社, 2005; 其巴西版以标题出版 独裁与镇压——巴西、智利和阿根廷的威权主义与法治, Paz e Terra, 2010。在这项研究中,强调的是,虽然在智利和阿根廷,司法机构显然已脱离镇压系统,但在我国,军事司法机构在与镇压合作方面没有任何困难。

[26] 托马斯杰斐逊政治著作, 剑桥大学出版社, 1999, p. 378.

[27] 应该记住的是,1891 年的联邦宪法在设立联邦最高法院时确定它应由“十五名法官”组成(第 56 条)。

[28] 第十一卷,第 6 章。

[29]同上。

[30] 来自法律精神,第十一册,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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