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 FÁBIO KONDER 对比*
为什么具有罢免共和国总统的合法能力的机构应该是人民本身以外的任何人?
源
在发明它的英格兰, 弹劾 一直具有非司法制裁的性质。 事实上,在建立议会制政府之前的几个世纪,他就准备提出谴责动议,解雇政府内阁或其一名成员。 正是出于这个原因,自 1848 世纪以来,它在英国变得不合时宜。 在英国发生的最后一次这种性质的过程发生在 XNUMX 年,当时大卫·厄克特要求罢免首相帕默斯顿勋爵,理由是他已经与俄罗斯帝国达成了一项秘密协议,并收到了一定数额的金钱由此。 下议院驳回了这项指控。
O 弹劾 在美利坚合众国
的复兴 弹劾 发生在美国,正是在历史悠久的法院,在 1776 年的独立宣言之后,同盟国的代表决定更紧密地团结他们,增加中央政府的权力并起草联邦宪法,取代这 联邦条款。
然而,必须消除任何贵族特征的制度,并使其本质上是共和主义的,即当时人们对共和思想的理解; 即最高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权。 因此,1788 年颁布的联邦宪法在所有同盟国批准后以著名的表达方式开始,这并非偶然 我们的人 (我们人民)。
可以看出,共和国的概念 开国元勋 它与 10 世纪建立的现代民主概念相混淆; 也就是说,统治者由人民选出的政权。 在美利坚合众国诞生之时,民主被视为由派系控制的政治制度,往往会滑向暴力和滥用权力的行使。 这正是麦迪逊在第 XNUMX 篇文章中所说的 联邦主义者。 在这种政治体制的共和主义意义上,主权人民不直接行使政府,而是为此目的选举代表,也可以通过代表解散他们,北美宪法——就像在它之前,几个国家的宪法一样前来组成联邦的国家 - 预测 弹劾,在其第二条第四节中, 动词“因犯罪而没收公职:美国总统、副总统和所有文职官员因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罪行和轻罪而被弹劾和定罪时,应被免职“。
然而,该机构立即被视为违反权力分立原则,因为 开国元勋 他们是孟德斯鸠的固定读者。 如何承认立法机构可以罢免行政人员,不仅是较低级别的成员,甚至是国家元首? 因此,在费城会议上耗费数周讨论的巨大争议是主管机构或当局适用该法的问题。 弹劾. 托马斯·杰斐逊主张裁决机构应由法官和立法者组成; 麦迪逊有力地反驳说,审判过程在本质上是明确的司法程序。 反过来,汉密尔顿认为,主管判决的机构应该是参议院。[I]的 相比之下,埃德蒙伦道夫提议建立一个特别的司法机构。[II]
最后得出一个结论,宪法规定众议院拥有宣布宪法的专属权力。 弹劾,而参议院拥有审判他的专属权限。[III]
然而,这并不是公约中提出的唯一争议。 导致解雇过程的事实的性质也得到了激烈的讨论,选择了宽泛的公式 重罪和轻罪, 缺乏所有的精确性。 也许正因为如此,自从两个多世纪前制定宪法以来,这一解雇程序仅在联邦一级适用于 1868 名官方代理人,其中仅包括两位共和国总统,即 1998 年的安德鲁约翰逊和 XNUMX 年的比尔克林顿,两人最终无罪释放。[IV]
该法案的通过 弹劾 在拉丁美洲
拉美国家独立后,都沿袭了美国的政治模式; 也就是说,联邦共和政体,赋予宪法。
基于这种模式,通过 弹each。 碰巧的是,几乎所有拉丁美洲国家的政治权力从来都不是有效民主的,而是遵循寡头路线而没有中断。 现在,对于拉美寡头来说,通过军事政变罢免共和国总统比通过决策过程(无论是否司法)要快得多。
事实上,在北美帝国主义明示或暗示的支持下,直到 XNUMX 世纪末, 弹劾 罢免行政首脑在拉丁美洲国家的宪法中仅具有象征意义。 寡头派系通过军事手段解决他们的利益冲突,无论是否有民众支持,但总是指望 背景 洋基队。
这种情况一直保持到二十世纪最后十年,突然之间,显然是由于美国政府方向的改变,使用 弹劾 因为在寡头框架内发生政治冲突的情况下,罢免拉丁美洲共和国总统已成为通常的解决方案。 1992 年至 2016 年间,不少于 XNUMX 名行政首长通过以下程序被免职 弹劾 整个拉丁美洲。
学会的本质改版 弹劾
如所见,重组的 弹劾 在 XNUMX 世纪的美国,伴随着它在英国的逐步放弃,它基于当时有效的概念,即共和国的最高原则是人民指定负责采取行动的政治代理人的排他性伟大的政治决定; 也就是说,在 XNUMX 世纪期间被指定为代议制民主的政权。
然而,如果说美国的政治代表制度普遍运作没有扭曲,那么在整个拉丁美洲,它就永远无法取代寡头权力的有效性,而寡头权力被错误地描述为民主。 这就是为什么在拉丁美洲国家的研究所 弹劾 它从来没有正常工作。 在漫长的第一阶段,它被简单地搁置一旁,取而代之的是通常由军事指挥的政变的应用。 在第二阶段,从上个世纪的最后十年开始, 弹劾 成倍增加,但没有任何人的参与。 也就是说,根据宪法的规定,该机构开始被正式应用,作为解决寡头派系之间冲突的一种简单手段。
如何走出这个僵局? 在我看来,解决办法在于在合法的民主制度框架内恢复该机构,众所周知,在这种制度下,主权或最高权力完全属于人民,即属于公民群体,服从最大自由和平等原则。
在这些条件下, 弹劾 应该包括两个阶段。 在第一个方面,传统规则将继续适用,涉及宪法规定的主管决策机构。 然而,一旦决定罢免被认为是违反宪法秩序的行为的始作俑者的政治代理人,将进入第二阶段,最终决定权将由人民通过全民投票来决定。
严格来说,这是一个纯粹的合法性问题。 的确,如果按照民主原则,主权属于人民,而且是人民选出行政首脑,为什么有合法权力罢免他们的机构不是人民自己呢?
顺便提一下,在巴西,这次更新 弹劾 不需要任何宪法修改,因为 1988 年的大宪章已经在其艺术中提供了。 14,第二项,公民投票是行使人民主权的工具之一。
* Fabio Konder 比较 他是圣保罗大学 (USP) 法学院的名誉教授和科英布拉大学的名誉博士。 作者,除其他书籍外, 资本主义文明 (冰雹)。
笔记
[I]的 联邦党人,第 65 号。
[II] 比照。 卡斯·R·桑斯坦, 弹劾——公民指南, 哈佛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42页。 XNUMX岁
[III]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第 5 款; 和第一条第三款第 6 款。
[IV] 反对理查德尼克松总统,因为 水门事件, 一项调查在 众议院 1974 年,尼克松在程序完成前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