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服务

图片:恩金·宾巴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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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弗朗西斯科·佩雷拉·德·法里亚斯*

政府服务的存在是为了它的用处,为了满足人类的需求。服务的职能是为被统治者服务,而不是为统治者服务

常态

由“资本主义国家”(Poulantzas,1972)组织的社会形态的政府计划表现为一套服务。因此,对服务的分析(该程序的一个简单元素)成为我们阐述的起点。

政府服务的存在是为了它的用处,为了满足人类的需求。服务的作用是为被统治者服务,而不是为统治者服务;如果统治者使用服务,他就承担了被统治者的角色,成为服务的接受者,同时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构成了一个群体的自治。

统治者向被统治者提供一种东西,被统治者反过来又向他提供另一种东西,其目的与所接受的不同,因为类似的东西交换是没有用的。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这个报应是由什么组成的。

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需要互惠。被统治者从统治者那里得到一些东西而不给予回报是不可行的,因为存在着统治者停止满足他们的需求的风险,如果互惠被中止,统治者会觉得有权中断服务。

因此,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建立了一个能够指示功能上的任何偏差的调节器,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每个人都以对方的行为为指导;这就产生了一条约束他们角色的规则。

这种纪律规范的出现体现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角色的表现的品质。该规范包括抽象出双方行为中的不同之处并保留共同点,因为一般而言,它对每个人都有效。其结果是,行为将服从于一种自发的规范,通过服从,这种规范构成了互动存在的必要条件。

遵守这一规范就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利益的满足。但利益这一社会建构的目的不可能是服从倾向的真实条件,因为所代表的目的涉及统治者或被统治者的特定条件。为了在互动中取得成功,每个人都必须考虑对方的利益。现在,这不仅仅是满足被统治者的需要的问题,而是以一种公平的方式来满足,也就是说,以一种不会使统治者倾向于阻止被统治者继续享受前者欲望的方式。双方都需要超越自己的专业、具体利益,着眼于共同、普遍利益。

习惯也不能成为互惠关系连续性的决定性因素,因为它更多地构成了保持在行为路线内的感觉的重申,而不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互惠关系持久性的根源。超出规范范围的异常行为似乎是应遵循的道路的反例。这种偏差本身可以解释为构成集体的个体的社会化过程的失败。因此,惩罚涉及的是群体而不是个人。

因此,遵守规范的倾向是超越表面条件(兴趣、习惯)而产生的,这可以被视为原因。有必要抽象出似乎将服从与具体性质的可见条件联系起来的东西,并固定规范的抽象方面。如果我们抛开遵循规范的倾向与利益和习惯相关的意义,我们就会得到与纯粹规范相关的服从倾向的含义。它是一种自发的倾向,是一个抽象原因的结果——仅仅是规范或规范性。

因此,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角色需要服从规范性——自发的、隐含的、无意识的——这是对每个人的实践(=由抽象指导的行为)的反复制约。第一个规范将采取功能命令的形式:鉴于其功能在集体秩序类型中的有用性,每个人都必须服从互惠。它是关于指出在特定历史时期达到目的、满足需求的手段和互惠义务。

但是,使规范变得可见、明确、有意识——简而言之,制度化——的工作将统治者(领导者)与被统治者(被领导者)区分开来。高效、有效地表达规范成为领导者演讲的特权,因为它需要专门的训练。那么,领导者的职责就是完成领导者做不到的事情,即把规范制度化,指导社会实践;领导者应意识到领导者的指导能力并遵循既定规范来予以回报。如果领导属于领导者,那么服从就成为被统治者的特征。

被统治者认为需要特定的规范来保证其互惠关系(生产关系、家庭关系等)的连续性。因此,领导人面临着制定一套制度规范、成文法的任务。规范由统治者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并由被统治者在实践中遵循。因此,规范和法律,以及它们的实际效果或效力,构成了法律的范围。

治理职能首先包括制定与每种类型的互惠关系有关的普通(一般)法律,这是特定法律存在的条件。一般法需要以涉及个人之间各种关系的形式具体化。因此,指导功能涉及一般法律与特定法律的运动。因此,政府具有立法职能。

然而,法律作为旨在规范社会关系的戒律,只有通过政府的另一项职能——行政职能才能发挥作用。如果对特定法律的解释存在分歧,则由政府代表、法官来解决问题。反过来,法官将不得不依靠另一名代表,即警察,在必要时强迫各方遵守判决。

很明显,政府不仅有责任制定法律,而且有责任拥有执行法律的手段。这些手段包括雇员、武器、税收——简而言之,政府是在行政框架内组织起来的。

组织政府任务和资源的规则往往会形成一个整体,即行政规则体系。一方面,立法和行政机构中政府职能分配的规则,另一方面,有关被统治者对政府机构运作的影响的规定之间存在着共同的规范。

法律

统治者已经有了规范的初始模型:条件命令或功能命令。现在的问题是对其进行调整,采用最方便的知识形式在原始背景下进行操作,即信仰。被统治者需要相信所制定的法律,这样社区就没有必要在每一代人中重新开始研究、辩论和制定基本法律,这可能会使缺乏资源的最初社区的生存变得不可行。社会工作的发展水平(涂尔干,2003)。

政府服务中存在的制度形式的规范是规范含义的可见体现,因为制度规范涉及的是规范的指标(外延形式),而不是规范本身(内涵形式)。规范的内涵形式称为结构规范,与其外延形式(制度规范)呈现出特定的、转喻的因果关系。因此,制度规范(显性的、具体的)的有效性成为结构性规范(隐性的、抽象的)现实性的标志。

立法者将功能性(有条件的)命令转变为绝对的(无条件的)命令,因为无条件的表征或原则是信仰体系的特征。最初集体中的原则公式将基于传统(祖先)作为其表​​述。最初,理性原则的公式,即公设,被排除在外;因为这需要对新一代进行理性数学和逻辑知识的培训,而这只有通过学校系统的组织才能实现。

同样,神恩原则的公式——启示——也被排除在外。因为保存具有杰出品质(魅力)的个人的证词需要书面形式的报告,而不仅仅是口头形式,因为口头形式更有可能被扭曲或丢失。在这两种情况下,新一代的教育都需要大量的公共资金捐助。因此,传统上说:“必须尊重互惠!”。

最终,社会中的法律知识还没有被强者(富人)和弱者(穷人)分开——其中统治者不必像部落首领那样将暴力专业化甚至不需要复杂的法律来阻止对被压迫和贫困群体的颠覆,也不需要武器垄断,因为考虑到社会经济平等,内部冲突的程度很低——这将是一种神话类型。由于政府领导的目标不是压迫,而是确保法律服务于所有人的愿望,防止法律秩序侵犯任何社会少数群体的利益,因此只要阐明规范或制定规范就足够了。法律与社会记忆、过去几代人的口头传统联系在一起,被翻译成寓言或诗意的语言。

相反,在一个划分为社会阶层的集体中——一边是强大的(富裕的),另一边是弱小的(贫穷的),其中必须有专业化和合法暴力(国家)的垄断,因为阶级从属需要复杂而定期的规则阻止对穷人的颠覆并面对高度冲突的武器——盛行的知识将是后传统类型:魅力(宗教教义)或理性(法律哲学)。

鉴于强者的愿望是压迫,即让法律显得服务于每个人的愿望,而不是服务于富人利益的秩序,法律规范的权威将较少基于神话传统,而不是被认为是无条件的更复杂的知识——宗教教条和哲学公理(Machiavelli,1987)。

与神话、宗教、哲学等信仰话语不同,还有另一种法律行政知识(法律和法律的实施)或政治知识。那会是什么知识呢?研究是科学实践的产物,与任何商品一样,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作为交换价值,即生产过程中社会必需的工作,调查结果向消费者收取价格;而作为使用价值,即知识的满足,该产品受到稳定科学家与外行人关系的规范的约束。但科学话语的消费者是谁?首先是政府领导。

最初,这位领导者制定了一项针对被统治者的需要的法律,其有效性的条件是对规范的信仰。但统治者为了制定和实施法律,需要了解其结构现实,而不仅仅是其制度外观。然后,统治者将向法律批评者、政治学家寻求建议。确实,部落酋长可以同时履行集体规范的制定者、执行者和批评者的角色。然后,部落首领将规范、功能命令转化为法律、祖先权威建立和支持的规则。

但是,从统治者成为政治家的那一刻起,就像在古埃及或现代英国一样,他将需要政治科学家不仅将自己转变为宗教先知或政治哲学家,即超凡魅力信仰和理性信仰的各自传播者,而且,所有这些,对于社会工程师来说,都是与政治科学家相反的。社会工程师建议国家统治者在高效(=根据公平法律进行治理)之前,先提高效率(=根据虚假法律进行治理),向国家领导人指示成功完成统治任务的方法。

在当代国家,在金融银行资本的霸权下,弗里德里希·哈耶克和雇佣关系是等价交换的命题占据统治地位——个人工资是所付出的工作!根据这种论述,这种关系需要“偶然”发生,即公司所有者和受薪工人之间的会面,没有任何预先确定,从而维护了劳动力市场的“自由”。

法律拜物教

法律是流通的东西,因为每个人都知道或应该知道它们,但它们仍然是个谜。直到今天,法律仍然具有神秘的特征或迷恋,因为它往往隐藏其功能特征,并表现为具有超世俗的起源——神话叙事、宗教教义、理性哲学。

伊曼纽尔·康德(Immanuel Kant,1986)的《法律科学》包含了我们关于法律规范的真实性质所争论的结果,正如德国哲学家指出的,法律的命令只是“根据义务”,而不是“出于义务” ”(无条件)。换句话说,在绝对命令的形式(表象)下,法律中实际存在的是功能命令的内容(现实)。

因此,从本质上讲,法律规范并不是超历史的,因为它受到世俗目的的制约,并且在其历史起源中,它不一定以个人形式出现,因为它最初与神话联系在一起。叙事,祖先的集体权威,而不是宗教或理性戒律,其神性(宗教)或无条件性(理性)的表征以人的形式出现(Balandier,2013)。如果法律的人格形式不存在,并不意味着不存在财产(集体)、家庭(一夫多妻制)、制裁(部落或亲属)的法律关系。

*弗朗西斯科佩雷拉德法里亚斯 他是皮奥伊联邦大学社会科学系的教授。 作者,除其他书籍外, 对青年普兰查斯(1968-1974)政治理论的反思(反资本斗争).

参考文献


巴兰迪尔,乔治。 政治人类学。 巴黎:PUF,2013 年。

涂尔干,埃米尔。 社会学讲座. 巴黎:PUF,2010 年。

康德,伊曼纽尔。 实践理性批判. 里斯本:第 70 版,1986 年。

马基雅维利,尼科洛。 王子. 巴西利亚:UNB,1987 年。

POULANTZAS,尼科斯。 政治权力与社会阶级. 巴黎:马斯佩罗出版社,197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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