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

Whatsapp
Facebook
Twitter
Instagram
Telegram

作者:阿莉森·莱安德罗·马斯卡罗*

作者从新出版的书中选出的节选

社会学和法律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课程是通过两条主要途径建立起来的,这两条途径最终相互补充。 其中第一个,也是最困难的——但同时对法学家或学科学者的世界观的形成最重要的——是对社会的理论反思,它涉及对指导思想的分析法律社会学,讨论其可能的方法和世界观。 这是一个更复杂的部分,因为它教导了如何科学地理解社会和法律; 在这里,有必要了解最重要的社会学家及其方法。

从理论角度出发的法律社会学经历了涂尔干、韦伯和马克思等最杰出的社会思想家的讨论。 通往法律社会学课程的第二条途径是将社会学直接应用于具体的法律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这将是从法律的经验或技术问题中看待法律社会学的问题,无论是从每个社会的制度角度,在国际层面,还是在与司法社会学相关的问题中权力。 这些问题更具体或更具示范性,揭示了社会中法律的具体方面。 但是,为了让法律社会学研究人员能够接触到它们,并从中提取有力的解释利益和科学意义,他将需要社会科学的理论工具,关于理解这种关系的方式的结构化愿景. 社会与法律之间。 这就是我们这门课程的目的。

碰巧很多关于法律社会学的知识都受到这样一个事实的影响,即它直接导致事实社会学的发现,其实证发现几乎成为报纸数据的重新阐述——这样的过程平均需要多少年才能取得进展司法权的实例,联邦法院缺少多少法官,有多少社会团体得不到制度保护,精英法律的客户概况如何。 这是法律社会学影响较小的一个维度:一种收集有关司法机构、机构或特定法律化关系信息的社会学。

正是法律的社会学理论,基于他们的方法以及对社会和法律的科学和世界观,这将允许围绕人们开始工作的任何问题管理和应用他们的目标。 法律社会学仅基于特定的和已经给定的法律、司法机构、法律部门的象限,仅涉及环境、消费者、刑法等具体问题,不会达到确定性、恒常性、因果关系和社会结构,考虑生产方式和社会组织形式。 为了让法学家和社会学家能够更恰当地处理法律的具体问题,有必要无情地走一条比使社会知识仅仅成为一门统计科学的道路更伟大的道路。

法律社会学基于指导对社会和法律的理解的伟大理论纲要,基于社会分析的科学性质。 社会学有助于成为一种强大的社会批判解释学,如果它对社会本身使用科学工具,它就会这样做。 社会学研究在结束对特定对象(法律、政治、家庭、制度等)的分析之前,必须从其伟大的理论开始,这些理论找到了社会学理解的基本方法论视野。

XNUMX 世纪社会学教学系统化的参考作者,加拿大人 Guy Rocher,提到了社会学问题的方法:“事实上,我相信,如果没有,就不能接近特定的社会学或特定环境的社会学首先意识到社会学分析的最一般基础。 尽管最近,社会学并非没有传统、某些理论和方法知识; 语言被伪造,概念被定义; 阐述了类型学并构建了理论模型或方案。 正是通过这种概念和理论工具,社会学家以某种方式接近社会现实。 社会学的入门包括逐步进入适合该学科的现实感知。 这需要了解某些基础工作,某些特别重要的调查; 这首先需要熟悉基本概念和领先理论”。[I]的

同样,法律社会学不能只局限于可能的专题专业化的狭窄视野,从一开始,在处理所谓的社会思辨时,也有必要使自己与法学家的恶习保持距离。 法律社会学传统上被一些人视为法学家对社会的反映,没有自己的理论科学性,只是面对实证法和法律制度。 然而,法律社会学是法律社会学对法律的反映,法学家可以而且也应该这样做,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它比围绕实证法或制度关系的单纯智力工作更重要。 因此,这不仅仅是法学家关于社会的任何思想; 它是社会学家——甚至作为社会科学家的法学家——关于特定对象的一种思想,即社会中的法律现象:社会关系中的法律关系。

从理论基础出发的法律社会学方法将负责更好地限定其术语,打破法学家惯用的图式。 传统上,法律知识具有模糊和肤浅的社会学观点,并得到常识性陈述的支持,例如人们生活在社会中是因为他们签订了社会契约,或者是因为他们寻求所有人的利益,这是两千年来普通法社会学的定义,从罗马到今天。 诸如法律伴随任何社会的思考是在没有质疑其术语的情况下做出的,也没有对法律本身和社会的基础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

用法学家的老话说,哪里有社会,哪里就有法律。 这是罗马谚语之一,它们的总和似乎为法学家提供了一种完全陈腐的法律社会学,与流行的谚语不相上下,这导致了一种对大众来说庸俗的社会学:社会学反思的价值在于有社会就有法律,这是人民的声音就是上帝的声音的社会学反映。 这种性质的愿景是在没有更好地限定这些反复提出的断言的情况下被强加的。

实际的法律生活,以及法学家的毕业和毕业后形成,逐渐建立了一系列知识的构成方案,以及一系列的隐蔽和禁令,通常从这些领域中产生和识别来自称为哲学和法律社会学。 日常互动、社会团体、大众媒体的影响,所有这些都导致了对刑法的一般看法,在这方面几乎不能算是一门科学——用行话来说,“一个好罪犯是一个死罪犯”,组织起来的深层意识形态情结社交性。 犯罪学学科并没有涵盖所有思考或处理刑法的人,因为这种性质的学科往往受常识性观点的支配。 罗马法有一句古老的格言,即有社会就有法律,它提供了一种简单的意识形态和我们对社会的思考维度,以后很难修改。 关于社会的知识来自各种各样的来源,其中很少有科学来源​​。

传统上,法律和社会学之间存在相互脱节。 法学家的庸俗和常识性观点使他们相对不受社会学知识的影响。 另一方面,一般社会学也不太关注法律社会学的问题。 例如,社会科学家对法律的处理不同于提供给其他知识主题的处理,例如政治社会学,在这些主题上存在着利益的整合,产生了重要思想家的伟大著作和反思。 更经常出现的还有对宗教社会学的处理,韦伯本人就是其中最伟大的人物之一,或者对艺术社会学的处理,许多思想家也已经对它进行了大量关注。 一般而言,关于法律的社会学知识从未引起社会科学家的广泛关注。 由于法律社会学也未被法学家满意地观察,因此它完全拒绝了大学知识。[II]

在巴西和世界上,法律社会学领域的伟大思想家的存在在历史上并非鲜为人知。 发生的情况是,在巴西的知识发展过程中,并没有出现更持久的法律-社会学传统,或者从中形成了全面的解读,使法律成为理解整体的主题力量或特权角度。社会学的理解。 回归经典社会学理论家的需要源于缺乏强大的社会学视角,因为他们支持更广泛和更稳定的世界视角,从中更适合将法律作为对象。

通过让法律社会学汲取社会学理论的源泉,彼此截然不同的理论视野将不可避免地展开。 但是,无论是来自韦伯还是马克思,两者之间存在着所有分歧,社会学的镇流器在学术术语上比例如重复法学家对社会学的共同理解清单更为持久和准确。法律。 这避免了从平庸的意识形态视野或法学家或理论家的短语中采取的社会学立场。 Gilberto Freyre 谈到了这一点:

社会学家与法学家和宪政主义者之间的管辖权冲突比社会学与心理学或社会学与人类学之间的边界问题更为严重,这可能是因为法学家和宪政主义者更容易冒用社会学的名义; 在没有科学社会学基础的情况下,仅提供法律专家或教条政治家的解决方案作为社会学解决方案。 社会学与法学和政治学之间的管辖权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围绕的社会问题并非这些研究中的任何一个所独有。 向社会学家和法学家提出了几个问题,他们的区别与其说是每个问题的对象,不如说是他们所面对的社会学或法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观点。

似乎可以避免的是法学家、宪政主义者、公法教授考虑社会学结构或他们在社会学影响下得出的解决方案的能力,这是事实,但没有科学社会学控制他们对法律的概括或改编一个人对另一个人。 这里我们主要指的是法律和宪法从一个地区到另一个地区的改编。 当他们对人际关系问题的预期解决方案仅在技术上合法时,仅限办公室的法学家打算从事社会学工作的改编。

[...]

至于对社会制度的科学研究,主要是司法和国家制度,就像对一般社会制度的科学研究一样,属于社会学家,他们从社会生活的角度研究它们的起源和形成、发展、形式、相互关系或文化整体。[III]

通过将自身构建为关于法律的社会学知识,而不是关于法律的法律知识,法律社会学被定位在社会科学的一般框架内,并被其不同的职业领域所渗透和交叉。 就其最明显和最直接的氛围而言,社会科学与哲学有一个接口,自 XNUMX 世纪以来,它们甚至试图将自己与哲学区分开来。 关于社会科学的百科全书式分类将其从社会学的基本核心中识别出来,但也在政治学和人类学中展开。 对于许多文化、科学和大学环境,它被社会科学称为, 狭义,到这个社会学,政治学和人类学的集合。[IV] 但它们也可以被社会科学称为, 拉托森苏, 其他与社会有关的学科,例如经济学、行政学、历史学、地理学和法学本身。因此,西奥多·阿多诺 (Theodor Adorno) 指的是具有社会学特征的领域和学科的总和:

一开始,值得说一些非常简单的事情——一种所有人都能理解的简单性,而不需要提及社会对抗问题——也就是说,用现在的术语来说,社会学是学科的集合,在开始时完全不相干,独立的。 我相信,今天看来社会学学派之间几乎不可调和的争论的大部分原因仅仅是因为社会学包含许多乍一看毫无共同点的东西,尽管很明显在这背后有更深层次的东西。 社会学源于哲学,将“社会学”这个名字引入科学版图的人奥古斯特·孔德 (Auguste Comte) 将他的第一部主要著作命名为 积极的哲学课程,翻译:“积极哲学课程”。 另一方面,从 XNUMX 世纪的行政科学开始,在其已经在商业系统中运作的术语下,逐渐发展了用于获取与特定社会情况相关的信息的经验技术。 但它们从未真正与哲学产生的抱负联系在一起,并且都是独立发展的。

[...]

但我想稍微谈谈社会学的主题,因为你有权更多地了解什么构成了社会学的对象。 首先,根据黑格尔的说法,这个问题受到社会学主题配置的影响,即“坏无限”。 也就是说,在阳光下,没有任何东西,根本没有,因为它是由人类智慧和人类思想调节的,所以不同时也是社会调节的。[V]

法律既是应用社会科学各个领域研究的一般对象——可以说是法律社会学,也可以说是法律政治学、法律人类学——但它本身仍然是一个特定的社会科学的广阔领域的组成部分,它在社会面前宣称自己是知识和实践。 传统上,法学家通常将他们的毕业文凭归因于“法律和社会科学”学士学位的识别。

使法律成为一门社会科学的内部法律知识与经济学具有相同的性质:因为它们是产生社会关系和自我反思的职业,所以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它们成为社会的贡献者。严格意义上的科学研究。 关于社会科学和社会学 狭义但是,法律是使用社会学方法而非法律方法研究的学科之一。 因此,可以说,法律中存在的东西,就其本身而言,是法学家所承担的社会知识; 但在对它的重大研究中,法律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对象。

从根本上说,法律社会学不是法学家作为法学家的知识,而是将社会学知识应用于法律。 这样,法律是社会学的对象,是主题,政治、宗教、文化、艺术等也是。 的确,法学家的知识有助于对所分析的现象有更好的社会学理解。 恰好法律社会学不是根据法学家对其工作的印象,也不是在他对社会的意识形态阅读中就足够了,而是把它作为研究的对象。 恰恰是当代法律现象的巩固允许以更稳定和普遍的方式了解其基础。 法律社会学将与社会学本身一起出现在 XNUMX 世纪,这也是因为在那个时候,法律已经在资本主义社会建立起来,其模式在结构上一直沿用至今。 在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已经由法律关系和资产阶级政治制度构成。 法学的主题与社会科学同时出现。

法律自社会学出现以来,就成为其必要的研究对象之一。 社会学之所以将其作为其主题之一,是因为自 XNUMX 世纪初以来,它就没有一个有限的主题,因此它结合了知识领域和各种社会实践,因为它们巩固了自己,获得了重要性并唤醒了人们的兴趣社会学家。。 弗洛雷斯坦·费尔南德斯处理社会学的各种主题及其基于社会学方法的统一性,这与考虑特殊社会学(例如法律)围绕法学家的知识的相反:

可见,社会学分为几个学科,从不同的不可约化的、互补的、趋同的角度研究社会现象关系中存在的秩序。 但对经济社会学、道德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知识社会学等所谓“特殊社会学”只字未提。 严格来说,这个称呼是不恰当的。 正如在任何科学中一样,社会学方法可以应用于对任何特定社会现象的调查和解释,因此,不必承认存在一门特殊学科,它有自己的目标和问题!

这种趋势在过去是有理由存在的,而对社会学研究对象、社会学解释的本质以及社会学研究社会现象所推荐的调查技术等基本问题却存有疑虑。 它简化了专家的工作,将讨论范围限制在方法论问题和他们贡献的意义上。

[...]

或多或少地自由使用这些表达有助于识别贡献的内容,从而简化作者与公众的关系。 这似乎足以证明它们的使用是合理的,因为无限期地细分社会学领域的尝试缺乏逻辑意义。[六]

鉴于社会学横跨多个主题领域,在这个范围内,法律社会学接近于其他一些更相似主题的社会学,例如政治社会学。 摆脱了严格的一般社会学,政治学也接近于法律社会学,而且,除了社会科学之外,法哲学和政治哲学等领域也接近于它。 所有这些领域共同的一些主要主题是政治和国家。 知道法律在当代世界的表现必然要经过国家,法律反思社会学的很大一部分也是政治社会学。 在那里,打开了连接点,使社会学和人文学科领域相关联。

这导致法社会学、法哲学、政治学等之间的分界线相似甚至模糊。 在物质上,当你寻找法律和国家的社会学基础时,你会发现对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的批判。 那么,法律社会学最终将面临社会结构的重大问题。 经济、政治、文化,整个社会综合体与法律交叉,也被法律交叉。

在法律知识学科目录的内部分类中,法律社会学传统上并没有获得声望。 在法学院,在巴西仍然实际上依赖于葡萄牙根源的传统——旧的科英布拉标准作为国家法律课程的典范——很少重视关于法律现象的社会学知识。 一个相当大的角色一直被保留给自然法,这是前法哲学主席的名字,好像法律只与理论有关,几乎是形而上学的推测,好像对社会数据的具体理解不是这样不愧是法学家。

即使在今天,法哲学仍被认为是一种自由而崇高的思想,而法律社会学,进入该领域,涉及事实和统计数据,将转向一项没有价值的工作,因为它需要大量的实证工作. 就好像社会学,用它的手工作,沉浸在现实中——社会的矛盾和恐怖——而这并没有给它带来与纯粹的思辨研究一样多的尊严。 也许这样的愿景可以追溯到劳动分工,在这种分工中,哲学不费吹灰之力地从自身进行思考,而社会学则像体力劳动一样进行,寻找事实和数据,因此也许——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剥削工作——一些由于对工作行为的诋毁,即使是在智力上,也有一丝侮辱。

法律社会学、法律知识和批评

法律社会学研究实用的法律知识; 然而,这些并不一定要研究它。 对于法学家来说,他们的日常生活看不到法律的结构性联系,例如生产方式或阶级的联系。 因此,它们没有在法律与资本主义之间或法律与阶级斗争或社会群体之间的对抗之间建立更大的联系。 通常,日常工作只处理个案,因此,实用的法律知识往往会重申关于社会的常识:直接的、技术的和有效的是它对世界的解释。 相比之下,渗透社会的科学知识,就有批评的可能。 法律社会学培训不仅仅是法律实践的工具。 它也不只围绕——或者它不应该只围绕——其方法论或重大辩论的内部知识轴心。 法律社会学可以帮助重新配置对法律和社会本身的理解。

如果法律社会学的某些观点允许对社会中法律的结构、动态和问题进行科学的重新定性,那么在法律社会学的学生中,将来很少有人会致力于推进这种关系理论与实践之间或将特别关注学科的理论问题。 大多数人将是生活在社会中的法律专业人士和男女,他们出于实际目的寻求了解世界,对应用于他们的任务、他们的关系和他们所采取的立场的问题感兴趣。 很少有人会根据随之而来的批判视野来审视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尽管所有人都隐约地成为他们那个时代的代理人和患者,需要采取一些行动,即使是保护已经给出的东西,面对疾病、剥削和压迫,无论它们是否合法。 如果一门关于社会的科学是从无数的社会学读物中提炼出来的,在材料上严谨且在含义方面是一致的,它将为时代和社会变革的斗争做出贡献。 一个——罕见但可能的——法律社会学在法学家和公民培训中的意义假设是,它允许更好地理解世界并导致参与改变世界:科学和革命。

Georges Gurvitch 在他的 法律社会学, 在处理法律社会学知识对法学家的重要性时,认识到如果不提供这种知识,就会在法律文化中建立一种实用的法律社会学。 但正是在这种纯粹的实践知识之外,概述了科学的法律-社会学知识的相关性:“在传统法律范畴和法律现实之间挖掘出巨大鸿沟的地方,法律社会学呈现出一种充满活力的相关性。 这就是我们这个时代发生的事情; 因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抽象的法律公式意味着完全无法捕捉到法律现实生活的汹涌波涛,以及从基本的自发性中出现的前所未有的、不可预见的制度。 法学家如果不做社会学家的工作,不求助于法律社会学,就不能再迈出一步。 由于后者作为一门方法论学科,对于法学教育来说往往是陌生的,并且从未占据过它应有的地位,我们随处看到自发的法律社会学的出现,有时在法学的工作中萌芽理论法学家,有时在法官那里。[七]

更具科学基础的社会学观点将立即让我们理解社会关系的原因和客观决定,消除顽固的唯心图式。 善意的环境法论文说了又说,环境是公共利益的基础,因此,环境犯罪立法应运而生。 “因此”一词表明法律源于这种需要,表明所谓的唯心主义法律社会学缺乏质量,因为它忽视了当代社会规范阐述的因果关系和背景。 同样,在处理其他问题时,有人认为工人应该保留其工作和生活条件,并应享有尊严保障,因此产生了 CLT。 一门关于社会的科学并不是这样运作的,好像在推测什么是精确的、必要的、理想的、更具社会价值的。

这样的争论最终变成了一种社会和历史的形而上学。 针对这种空洞的修辞基础,科学视野植根于社会关系的物质性。 有可能在环境法的出现与政治层面的压力集团的行动之间建立一种关系,例如 绿色和平组织, 例如。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肤浅的和暂时的,也比简单地说社会良知创造了环境法的语言更好地掌握了法律社会学的语言,即使缺乏通过压力团体对法律变化的解读更好地理解经济、政治、法律和环境保护之间的联系。

在另一个层面上,更科学的是环境法的出现,因为当前资本主义工业化的技术进步不再需要对自然进行更多的开发,从而可以更好地合法地保护自然,因为它对资本再生产的阻碍较小,并且作为这一运动的必要对应物,我们看到经济团体从涉及森林砍伐和污染的活动中获利,并且出于资本主义的原因抵制这种资本主义更新。

许多人认为法律与国家之间的内部关系也是如此。 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就是法律,国家就是法律,国家为法律制定法律,法律为法律组织国家。 因此,绝大多数人认为,更好地了解法律——即使是社会学方面的——也仅仅是更好地了解法律或立法过程的社会基础。 对于这样一种关系,国家中有一种独立于社会的主权或自治权力,在官僚机构本身的支持下对其进行干预。 最终,根据这种观点,法律制定法律。 这就是各种正义实证主义的想法。[八]

其结果虽然寻求法律社会学的支持,但却是技术性的。 实现法律社会现象的物质性和科学客观性,就是要超越制度和规范,寻求理解其关系性质、社会形式和决定因素。 由此可见,民主不仅被神圣化了,而且人们还试图从资本主义的结构中对其进行分析。 对民事程序和公民身份的社会学反思并没有沿着承认法律主体需求的必要基础的道路前进:有必要追问为什么有法律主体,为什么他们的冲突必然以程序形式出现等等。 更不用说上诉是自然法的一项原则,或者所有社会中的个人都有权对针对他们的判决提出上诉。 民事程序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也不是人类的生物冲动,也不一定是解决社会冲突的最佳技术平台。

Gurvitch 本人强调法律社会学作为超越实证法或法理学的知识的地位:“法理学,或‘实证法教条’,只能建立一个连贯的规范标准和符号体系(或多或少是刚性的或灵活的) ,适用于特定时期特定群体的经验,旨在简化法院的工作。 但法律社会学面对所有社会和群体的几乎无限多样的经验,描述每种经验的具体内容(正如它们在外部可观察到的现象中所表达的那样)并揭示法律的全部现实,其模式和符号隐藏的不仅仅是他们表达”。[九]

法律社会学的方法与经济学、政治学或哲学的其他方法以及其他类型的知识之间的交叉点意味着,如果人们将它们视为划分学科,那么所有这些领域都有许多接触区,甚至是所有这些领域共有的知识。 在法律分支及其基础理论学科——法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和一般法律理论——的系统框架中,主要的理论关键点跨越了这些分析中每一个的特定领域。

这样的知识相互渗透。 根据法学家和学术界的常识,法律社会学仅在单纯的教学划分中被孤立地看待,它不同于一般法律理论和法哲学,因为它不涉及一般法律理论的技术知识,也因为它不独立地反映,甚至不直接与数据相关,就像法哲学那样,寻求对社会性和批评的理解的重要意义。 在许多伟大的社会学家的传统中,对事实和数据的依恋导致了一种社会学,这种社会学是有意识的、总体化的,但从未将自己呈现为转化、核算,但与被分析的对象没有关系。 根据许多人的说法,对于社会学的处理,采取与它的内容相关的立场并不重要。 在这种中立的神话或意识形态中,反对或支持劳动法的偏见并没有事先显露出来:数字中的某些东西必须表明一个被认为是无情的真相。

如果存在失业,这些数字将清楚地表明需要减少劳动保护以创造就业机会。 意识形态和政治兴趣被统计数据掩盖了,这种所谓的技术客观性。 对于像韦伯这样的一些社会学家来说,首先重要的是推理的整个发展都以原因和社会解释为基础,而这个基础不能不连贯。 很明显,大多数社会学都是以这种方式进行的,以便不考虑社会分析传统中最深刻和最具批判性的马克思主义,它不允许对社会学知识进行纯粹的浅薄。 马克思主义达到了关于社会性、其规定和客观原因的科学,允许知识的客观性进行转化,当然,正是在这里,它区别于在大学和社会中根深蒂固的所谓中立、冷漠或技术社会学。世界公司。

常识倾向于将社会学视为非常接近马克思主义的知识,倾向于社会主义的视野。 事实上,在当代大学知识史上,情况几乎是相反的。 西奥多·阿多诺 (Theodor Adorno) 在他的社会学讲座中直接谈到了这一点,甚至还开了个玩笑:“我知道——在这里我再次向在场的初学者或自我介绍的人讲话——当一个年轻人开始学习社会学,在国内经常面临一些阻力,因为人们认为,由于“so”和“ci”这两个音节 [里索斯] 社会学应该 伊普索 有点像社会主义的浸渍。 但是,当理解社会学概念的特殊性、它是如何产生的、它的历史意义是什么时,可以说事实恰恰相反。 这是对实际情况的天真逆转。 然而,我自己仍然清楚地记得我的学生时代,当时我非常惊讶地意识到处理社会问题并不自动意味着与一个更好或更适当的社会有关的问题。 相反。 那时我已经在某个社会学家那里注意到同谋眨眼的态度,这意味着:我们社会学家知道事情,我们知道一切 - 强调“一切” - 都是谎言,没有革命,没有革命没有阶级,一切都只是根据某种兴趣而发明的,而社会学恰恰在于通过眨眼所表明的优势将自己置于其之上”。[X]

社会学和法律社会学,由于错误地期望他们可以在一小部分上接近马克思主义——尽管他们中的大多数坦率地说是反马克思主义的[XI] –传统上被保守派视为有害的、挑剔的、不舒服的。 正因如此,在法律的学术知识清单中,法律社会学与批判法哲学一样,一直被认为是差强人意的表弟。 保守派法学家对社会学的偏见是双重的:如果他指的是同样保守的法律社会学,他认为它只是一门统计或百分比的科学,或者他说社会分析不是律师的事情,他们是为了社会学家、政治学家、数学家、统计学家或记者,仅作为辅助、新闻或说明,在法律生活中具有次要地位; 如果他提到批判的法律社会学,他就会指责它违背秩序,因此是反法律的,因此是对维持社会现状的憎恶。

除了社会常识的保守或愚蠢的象限之外,处理任何法律主题都需要反思这个在社会现实中有压舱物的主题。 劳动法与公司成本之间的关系必须能够触及资本主义及其社会形式——工作、公司、私有财产的本质。 这就是结构性社会学批判。 劳动法本身允许对社会进行重大反思,但不能批评劳动法庭的复审上诉、其成本或判决延迟——或者,仅仅从社会权利成本的角度切入主题雇主。

更具体的主题,例如老年人法规,需要进行法律和社会学反思以了解其社会影响,但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这并不能通过对老年人法规的规范进行解释来实现,这只会导致老年人法规的实用手册,但不是对老年人状况和当代社会法律的反思。 从理论基础中得出假设、矩阵和科学理解,这些假设、矩阵和科学理解后来将用于许多具体情况,尽管众所周知,社会学和法律社会学的某些东西是通过共存和观察来锻造的。剥削和压迫的现实,在社会中被剥削和被压迫。 因此,除了科学上适当和一致的想法之外,还有伟大的斗争和转变行动以及对受苦者的伟大承诺。 生活在贫民窟、工会、街头,与男性和女性工人、失业者、弱势群体、少数民族、社会运动一起生活,激发了我们对社会的更大认识。

*阿莉森·莱安德罗·马斯卡罗 他是 USP 法学院的教授。 作者,除其他书籍外, 乌托邦与法律:恩斯特·布洛赫与乌托邦的法律本体论 (拉丁区)。

 

参考


阿莉森·莱安德罗·马斯卡罗。 法律社会学. 圣保罗,地图集,2021 年,312 页。

 

笔记


[I]的 罗彻,盖伊。 一般社会学 1. 里斯本,Editorial Presença,1977 年,p. 9.

[II] “我谈到社会学家和法学家之间的合作在组织和心理层面遇到的困难,我不能不提到这种合作在科学层面遇到的类似的,如果不是更大的困难,由于无知和厌恶造成的困难一方面,社会学家通过法律研究进行论证,另一方面,法学家通过社会学研究进行论证。 社会学经典著作(涂尔干、通尼斯、韦伯)中肯定没有这种无知和厌恶,现代法律社会学家应该设法消除这种无知和厌恶,以促进和促进跨学科工作”。 特雷维斯,雷纳托。 法律社会学:起源、研究与问题。 巴鲁埃里,马诺尔,2004 年,p。 233.

[III] 弗雷尔,吉尔伯托。 社会学:介绍其原理的研究. 里约热内卢,何塞·奥林匹奥 (José Olympio),1973 年,pp. 269和271。

[IV] 处理巴西案例中的社会科学:“在构成所谓‘社会科学’的学科中,社会学一直是其他学科的‘代表’,即政治学和人类学。 在社会科学制度化之前,并没有确切的“政治科学家”:所有的人都是“社会学家”,如果不是冒险进行社会分析的“哲学家”的话。 人类学因其对象而略有不同,非常关注与印第安人的民族志活动,但当离开这个精确的研究对象时,就有可能找到自称是社会学家的人类学家。 随着 1970 世纪 XNUMX 年代初期研究生课程的发展,差异化呈现出更明确的形态,界限也更加明确”。 巴斯托斯,Elide Rugai; 阿布鲁西奥,费尔南多; 洛雷罗,玛丽亚丽塔; 雷戈,何塞马西奥。 “推介会”。 In:与巴西社会学家的对话. 圣保罗,埃德。 34, 2006, p. 9.

[V] 阿多诺·西奥多·W 社会学概论. 圣保罗,埃德。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2008 年,第56 和 72。

[六] 费尔南德斯,弗洛雷斯坦。 “社会学:目标和主要问题”。 In:Ianni, Octavio (org.)。 弗洛雷斯坦·费尔南德斯:批判和好战的社会学. 圣保罗,流行语,2011,p. 99.

[七] 古尔维奇,乔治。 法律社会学. 里约热内卢,Kosmos,1946 年,p. 37.

[八]马斯卡罗,阿丽森·莱安德罗。 法哲学. 圣保罗,GEN-Atlas,2021 年,上限。 12 和 13。

[九] 古尔维奇, 法律社会学, 上。 CIT。, p. ,P。 88. XNUMX。

[X] 装饰, 社会学概论, 上。 CIT。, p. ,P。 62. XNUMX。

[XI] “即使在 1960 年代和 1970 年代,社会学也与左派没有内在联系,更不用说革命者了。 这件事是马克思主义者从不同角度批评的目标,他们不仅不认为它具有颠覆性,还认为它是令他们厌恶的资产阶级秩序的真正缩影。 事实上,社会学在其发展的某些方面和情况下,与政治权利的联系由来已久。 马克斯·韦伯通常被认为是其经典创始人之一,他的政治信念更倾向于右翼而不是左翼,而且作者对那些在他那个时代自称为革命者的人持强烈批评态度。 维尔弗雷多·帕累托 (Vilfredo Pareto) 和罗伯特·米歇尔斯 (Robert Michels) 在他们生命的尽头都与意大利法西斯主义有过接触。 很可能大多数社会学家在气质和政治倾向上都是自由主义者:Émile Durkheim 以及后世的 RK Merton、Talcott Parsons、Erving Goffman 和 Ralf Dahrendorf 以及许多其他人都是如此。著名的社会学思想家” . 吉登斯,安东尼。 为社会学辩护:论文、解释和反驳. 圣保罗,埃德。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2001 年,第 12 页。 XNUMX.

查看作者的所有文章

过去 10 天内阅读最多的 7 篇文章

查看作者的所有文章

搜寻

研究

THEMES

新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