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 豪尔赫·路易斯·索托·马约尔*
路易斯·罗伯托·巴罗佐进行了他真正的十字军东征,旨在满足商业部门消除劳动力剥削的社会成本的永恒需求
路易斯·罗伯托·巴罗佐部长推进其真正的十字军东征,旨在满足商业部门消除劳动力剥削的社会成本的永恒要求,他提议在国家司法委员会(CNJ)的范围内正式制定一项决议(规范法)规定了旨在批准劳动法院法外协议的司法程序,使“广泛、普遍和不可撤销的和解”条款生效。
然而,该举措的效果最终是促进了违法公司的“安全”,因为最近引用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向劳工法庭提交的案件中,只有 10% 的案件是由工人提出的索赔工人被完全拒绝。一般来说,根据研究数据,任何人在劳动法庭上成为被告,都是因为他们犯了一些违法行为。
这些公司几十年来一直要求安全,以经济困难、立法复杂性为借口,继续犯下劳工违法行为(即使是在例外制度下批准“改革”之后,以满足该行业的所有要求) )以及劳工法庭的“家长式”立场。
这部分工商界的抱怨被明确纳入该决议的基础,如下所抄录的段落所示,毫无疑问:
” 4.该提案旨在解决劳动领域反复突出的问题之一:过多的诉讼使雇佣关系结束前的成本变得不确定,这不利于能够创造更多正式就业机会和更高质量的雇佣关系的投资。”
” 9.预计通过建立一种安全的方式让双方正式达成共识,可以减少劳动诉讼,从而达到广泛、普遍和不可撤销的解除,防止提出投诉。鉴于上述情况,我表示支持批准这项拟议决议。”
从批准《规范法》的决议中包含的“考虑因素”可以看出,该举措甚至没有法律依据。这只是采取一种意识形态立场的问题,这种意识形态仅反映了商业界的世界观,与劳动法的原则和联邦宪法所选择的社会价值观相矛盾。
除了基于意识形态观念之外,规范性法案为了实现其目标,还充满了对法律秩序的侮辱。
不过,这个我们以后再说,因为最重要的是要凸显这个行政实体范围内的监管举措的简单存在有多么严重,更何况是全票通过。
顺便说一下,有必要列出选民的名单,特别是因为其中有来自劳动法院的专业人士和劳动法学者。该决议指出:“根据报告员的投票,理事会一致通过了该决议。路易斯·罗伯托·巴罗佐部长主持了审判。虚拟全体会议,30 年 2024 月 XNUMX 日。尊敬的议员 Luís Roberto Barroso、Mauro Campbell Marques、Caputo Bastos、José Rotondano、Mônica Nobre、Alexandre Teixeira、Renata Gil、Daniela Madeira、Guilherme Feliciano、Pablo Coutinho Barreto、João Paulo Schoucair 进行了投票。戴安·诺盖拉·德里拉和路易斯·费尔南多·班达拉·德梅洛。由于职位空缺,代表巴西律师协会的议员没有投票。”
还值得注意的是,大型大众媒体公司的新闻庆祝《规范法案》发布的新闻方式是多么暴露——甚至披露了未反映该文件全部内容的信息,目的是,努力强化削弱男性和女性工人相对于公司地位的法律环境。
事实是,国家司法委员会篡夺立法权,完全背离其宪法赋予的属性,公布了一部确立劳动关系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法案后,主流媒体、发言人历史商界人士对国家司法委员会的“举措”表示热烈的掌声,不管 CNJ 事实上是否有权力这样做。
巴西的商业部门以降低劳动力成本为目标,进行一场混战,这并不新鲜。
无论如何,工商界的这种想法和行为,即使是令人遗憾的,而且事实上构成了对非法行为的刺激,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毕竟这是在数学计算的行为逻辑和无限的资本主义。
现在,共和国机构将自己置于满足和享受这些探索性利益的服务中,这是令人无法接受的,尤其是当它们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藐视合法性并超越宪法限制时。
《规范法》完全蔑视法律秩序,而该机构的宪法规定职责是促进“司法机构的行政和财务活动以及法官职能的履行”(第 4-B 条第 103 款,联邦宪法)。
宪法规范赋予国家司法委员会的权力清单中不包括调节社会关系的权力。
因此,在没有任何诡辩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得出这样的结论:《规范法 0005870-16.2024.2.00.0000》是对民主法治的攻击,更糟糕的是,这是由那些有责任阻止司法机构执行法律的人所推动的法律侮辱。能够将自己表现为压制宪法秩序的工具。
仅出于这个原因,所有致力于民主和尊重宪法的人民和机构都应该采取立场反对这种规范性法案的存在,而不是及时祝贺国家司法委员会的倡议或者甚至再次假设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逻辑,接受这一措施,并认为这是“可能的胜利”。
根据该决议的明确条款,还试图使该法规合法化,该法规将被纳入由巴罗佐部长组成的一个小组的目标和活动中,该小组的目的是研究“在劳工法院解决争议的协商一致方法”。
该决议指出,“该草案是经过广泛对话后制定的,包括 29.04.2024 年 XNUMX 月 XNUMX 日在国家司法委员会举行的一次会议,与会者包括高级劳动法院、公共劳动部、劳动和就业部、巴西律师、学术界、工会和雇主联合会勋章”。
但目前尚不清楚所指的“草案”是来自“研究组”还是来自规范法本身。无论如何,上述“代表”的最终批准并不具备授予CNJ权力的权力。事实上,这种认可只会使情况变得更加严重和令人震惊。
因此,让我在此记录下我对国家司法委员会倡议的完全拒绝,以及对所发生事件的倡议或归化的所有支持表现,特别是因为如果时尚流行起来,CNJ 将不会看到任何限制,因为例如,制定限制基本权利有效性的规则,就好像在联邦最高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未经司法程序的定罪(有效执行)是不够的。
就内容本身而言,《规范法》并没有脱离其存在的独裁和反法律精神,并助长了一系列新的违宪行为。
首先,监管举措的矛盾暴露出来,它试图优先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却将这种意愿的法律效力与司法印章挂钩。而且,更武断的是,它仅在协议价值不超过40最低工资限额的情况下才授权这种“减轻意愿”。该决议并未证实其自身前提。
其次,仍然是矛盾的,它试图将司法批准行为变成纯粹的官僚行为,甚至通过规定“禁止仅部分批准已签署的协议”(第3条第3款)来干扰司法独立。 )。
换句话说,人们认识到,由于不平等,双方没有充分的自由在个人层面上解决冲突,而司法机构负责验证双方之间制定的任何法律协议。然而,这种批准将在不促进任何价值判断的情况下进行。因此,通过司法机构的行为将只是又一个官僚机构。
原来批准是司法决定,翻译过来就是司法机关承认所进行的合法交易是合法的。
话虽如此,当涉及到规范与事实相符的劳动权利时,考虑到《劳动法》所依据的现实至上的原则,法官需要了解冲突的事实。仅规定这笔或那笔“分期付款”(甚至不被称为权利)支付多少钱的协议根本无法获得法律批准。
如果它得到司法验证,它可能不是同系物。而这种“批准”行为所进行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价值的。
请记住,对 TST 的概括性理解保证了法官不批准协议的自由,这是适当的:“颁布禁令或批准协议构成法官的权力,并且没有任何流动性和某些权利可以通过履行职责令状得到保护”(《TST 判例》第 418 条)。
事实是,如果协议条款违反了无法获得的权利或公共秩序规则,或者即使协议中包含的要素不足以进行分析,法官也可以决定不批准该协议。
协议不能忽视不可获得的权利和公共秩序的原则甚至在艺术中得到了表达。第 855/13.467 号法律引入了《CLT》第 17-C 条:“本章的规定不影响第 6/477 号法律第 8 条规定的期限。本合并第 XNUMX 条,并且不排除适用第 XNUMX 条规定的罚款o 艺术。 477 本合并”。
同样的规则可以在第 4 条第 II 项中看到。 844,其中明确规定程序机构(默认情况下)不能对“不可用的权利”产生影响。
无论如何,鉴于国家司法委员会的决议,可以预见的是,如果法官不批准,将会引起企业的不满,“摆脱”的期望落空。那个(a)工人。根据该决议,该公司将有权根据法官采取的行为向 CNJ 提出纪律投诉。因此,当一名法官在履行职责并行使司法权时拒绝证实这整个失常行为时,他每受到一次行政处罚,劳工司法机构就会发现自己最终被排除在共和国权力范围之外。
该决议还以非常严重的方式违反了法律秩序,试图将“劳工法院批准的法外协议具有广泛的、普遍的和不可撤销的解除”。
但决议中甚至没有表示采用这一公式的法律依据。宣布的唯一假设是为犯有一项(或多项)劳工违法行为的公司提供安全保障并阻止诉诸司法,这本身就是对第 XXXV 条的直接侮辱。 CF 第五条(“法律不会将损害或权利威胁排除在司法机构的评估之外)”。看,我们谈论的不是法律,而是一项法案,其最好的名字是“无论那是什么”。
而且,国家司法委员会决议所赞扬和涵盖的这种“解除”甚至不能被视为旨在禁止法律规范有效性的机构。
此外,国家的义务是保证法律的有效性。因此,建立和验证将遵守法律标准置于后台的机制与这一目标背道而驰。请记住,在劳工方面,国家还有责任监督雇主,以有效实施劳动法。
还必须不要忘记,正如艺术定义中所述,解除实际上是付款的法律效力。第 477 章因此,解除仅涵盖已支付的金额和调整中适当详细说明的金额,即使这是法院批准的协议。
《民法典》第 320 条规定:“债务清偿总是可以通过私人文书作出,将指定所支付债务的价值和类型、债务人或付款人的姓名、债务偿还的时间和地点。付款,并由债权人或其代表签字”。
事实上,《民事诉讼法》也有明确规定,规定协议的批准构成对案情实质的最终决定(第 487 条),并且根据第 503 条,协议必须限于争议的限度。第XNUMX条:“全部或部分判断案情实质的决定在明确决定的主要问题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事实是,涉及劳工基金的协议,尤其是在没有对潜在冲突进行事实解释的情况下在法外执行的协议,不能意味着事先和一般性放弃权利,尤其是在涉及食品性质的信贷时,更是如此。违反艺术规定的处罚。宪法第 100 条,第 1.707 条。 《民法典》第 9 条和第 XNUMX 条。 CLT 第九条。
超出这些限制的规定是公然违宪的,特别是当其目的是阻止诉诸宪法第 5 条第 7 条和第 XNUMX 条第 XNUMX 条所保障的司法救助时。
“广泛、普遍和不可撤销的解除”条款是非法的,司法行动无权在法律确定性的错误论证下使实际上非法的东西合法化。
在拥有管辖权垄断的国家试图通过法律拒绝那些发现自己受到不平等法律关系约束的人诉诸司法的现实中,不可能考虑法律保障。此外,这种逻辑在当前技术中被重复。 CLT 507-B。
从第 13.467/17 号法律第“f”款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点。 《CLT》第 652 条规定,批准是一项决定,因此需要正当理由并尊重法律秩序。
即使是劳动领域的法外协议,为了具有法律效力,也取决于劳动法院法官的批准,而这种批准不是自动的,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他或她必须就此事“做出决定” 。
因此,这并不是一种官僚行为,仅仅是服从或服从当事人的意愿,因为决定是指法律,而批准具体是指当事人表达的意愿符合法律秩序。
还要记住,CLT 第 507-B 条的唯一段落规定的参数:“该术语将详细说明每月给予和已履行的义务,并将包括雇员每年的放电,并有效释放其中规定的分期付款。”
同样的参数也从 art 中提取。 CLT 第 452-A 条第 7 条:“付款收据必须包含与第 6 条中提到的每期分期付款相关的支付金额明细o 这篇文章的内容。”
大力提倡调解的中共本身并不能提供“每一份协议都是合法的”的灵丹妙药。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交易是受到更严格技术对待的法律行为,其有效性需要相互让步(《刑法典》第 840 条)并尊重公共秩序问题,因为“仅在涉及权私人资产,则允许交易”(《刑法》第 841 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不是通过调解解决,而是通过交易解决。因此,即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批准代表放弃权利、侵犯不可享有的权利和不尊重公共秩序问题的调解也没有法律依据。
诚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7条承认可以通过辞职来解决该问题,但至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谦虚地将交易与放弃分开,而这种辞职,考虑到劳动法的特有原则,它并没有当然,可以向劳工法庭申请。即便如此,放弃必须是明确的和限定的,才能具有任何有效性,并且如第 III 项的字母“c”所述,必须是艺术的。 487,仅限于“诉讼中提出的权利要求”。
在处理既判力时,《刑事诉讼法》第503条强化了对“广泛和解”条款无效的理解。正如该条款明确规定的那样,构成既判力的案情将在“明确决定的主要问题的范围内”(卡普特),甚至初步问题只有在插入事先有效的对抗程序中时才构成既判力的一部分(第 1 条第 II 项)。
因此,我们不能将“协议”的批准仅仅视为减少程序的一种公式,需要评估谈判条款是否代表交易或放弃,其明显后果是批准的限度是明确交易的对象. – 事实上,有一笔交易。
因此,有必要解释一下,“一致”通过的相关决议是对联邦宪法的直接侮辱,并揭示这一举措实际上与历史上满足雇主部门需求的关注有关。与不遵守劳动立法的反复和假设的做法有关,这些是这种“冲突”的真正推动者,事实上,这种“冲突”不值得这个名字,因为它实际上是经常行使宪法的效果。行动(甚至被纳入人权清单)。
通过程序手段寻求权利的满足是一种权利,更是公民身份的具体体现。如果在巴西劳动世界的现实中,许多工人发现自己被迫提出劳工投诉,那么这就是我们生活在(甚至被动地)一再普遍无视劳动法这一事实的征兆。
国家在这方面的措施应该是监督和惩罚犯罪者,而不是建立阻止权利受到损害的人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的机制。
事实上,如果我们仔细思考一下,考虑到巴西劳动关系的现实,大量的男女工人处于“非正规”、不稳定的合同和期限不超过一年的雇佣合同,具体来说,是一种诉讼被遏制的局面,特别是在劳动“改革”之后。
因此,投诉的数量比不尊重劳工权利的情况要少得多。事实上,这是我们最大的问题,包括财富分配和履行福利国家承诺的预算潜力方面。
此外,具体来说,法律的不确定性落在工人身上,因为他们在经济上依赖于维持雇佣关系来生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保障他们就业的法律标准,他们最终会接受在不尊重他们权利的情况下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剩下的唯一武器就是向劳动法庭提起诉讼以恢复其权利,因为他们只有在雇佣关系结束后才能这样做,因此,在天气好的时候受到了伤害之后,恶劣的工作条件。即使全额支付权利,并减轻利息和货币调整(通过 STF 本身的行动),经过多年的处理过程,也无法弥补所经历的损害和痛苦。
因此,除了极端暴力之外,将寻求维权的工人转变为给司法部门制造问题的不良人物,并基于这一假设创建一种机制,使工人的权利合法化,这是一种巨大的观点偏差。放弃迫不得已的人们的权利,特别是当他们寻求获得食品性质的遣散费(战略上不由雇主支付)时。
与此同时,将那些宣扬这种不正当现实并利用它的人(雇主)置于受害者的地位。
值得期待的是,该决议的启示至少能够引发反思、自我批评和立场转变,从而最终使社会权利有效性的承诺在巴西得到落实。
*豪尔赫·路易斯·索托·梅奥 是 USP 法学院的劳动法教授。 作者,除其他书籍外, 雇佣关系中的精神损害(工作室编辑) [https://amzn.to/3LLdU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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